甘肃省兰州市中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xx)甘xx民终105x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住所地甘肃省XX。
法定代表人:闫X。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XX,甘肃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XX,甘肃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北京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戴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XX公司,住所地甘肃省XX。
法定代表人:戴XX,经理。
上诉人兰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因与被上诉人陈XX、戴XX、甘肃XX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xx)甘01xx民初134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xx)甘010x民初134x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兰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97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马XX
审 判 员 陶XX
审 判 员 阎XX
二〇xx年xx月xxx日
法官助理 张XX
书 记 员 谢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