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省兰州市城关*人民法*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10585号
原告:李X,女,汉族,1966年10月29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X、曹X,甘*XX律师。
被告:毛X1,男,汉族,1966年04月21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
第三人:毛X2,女,汉族,1998年05月11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
原告李X与被告毛X1、毛X2离婚后*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李X于2022年7月4日向*院提出申*撤回对被告毛X1及第三人毛X2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X在法*规定的范*内,自愿申*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处分。
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告李X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X承担。
审判员 李*明
二〇二二年*月四日
书记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