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10585号
原告:李X,女,汉族,1966年10月29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X、曹X,甘肃XX律师。
被告:毛XX,男,汉族,1966年04月21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
第三人:毛X2,女,汉族,1998年05月11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李X与被告毛XX、毛X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李X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毛XX及第三人毛X2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X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X承担。
审判员 李永明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李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