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502知民初70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周XX,该协会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X,甘肃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甘肃XX律师。
被告:秦州区XX吧,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经营者:董XX,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秦州区XX吧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石亚敏
审 判 员 陈明霞
人民陪审员 李 燕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杨XX
书 记 员 张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