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省天水*秦*区人民法*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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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像著作权*体管*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
法*代表人:周XX,该协会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X,甘*瀛强*师*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甘*瀛强*师*务所律师。
被告:秦*区尚*音乐*,住所地甘*省天水*秦*区。
经*者:董*民,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中国*像著作权*体管*协会与被告秦*区尚*音乐*著作权**、侵权*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像著作权*体管*协会在本院依法*达交纳诉讼费*通*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像著作权*体管*协会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石*敏
审 判 员 陈**
人民陪审员 李 燕
二〇二一年*月十八日
法* 助理 杨**
书 记 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