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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争取到检察院不起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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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伟伟律师 在线
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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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该起案件过程中,辩护律师通过查阅卷宗材料,发现案件证据链不完整,认定当事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证据不足,及时向检察院提出意见,最终帮助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的结果。刑事案件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案件即办理终结,当事人不会留案底,属于较好的刑事案件办理结果。

案件详情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至2022年10月期间,犯罪嫌疑人赵XX与他人合作,共同从境外进口蔬菜粉原材料,并对蔬菜粉原材料进行包装后贴牌销售,2022年9月,陈X从赵XX处购买包装好的蔬菜粉销售,在蔬菜粉正式进入市场流通之前,陈X委托鉴定机构对蔬菜粉成分进行鉴定,经鉴定,发现蔬菜粉中含有西药止疼成分,陈X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22年10月份,犯罪嫌疑人赵XX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2022年10月21日,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经过:

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陈X某委托,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向检察院提交手续查阅案件卷宗材料,经详细查阅卷宗,辩护律师发现,在案证据中,证明赵XX销售果蔬粉含有西药成分的鉴定报告为案件发生前由陈X个人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案发后,公安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并未委托鉴定机构对果蔬粉含有西药成分进行鉴定。除此之外,根据在案证据可知,赵XX销售的果蔬粉原材料是通过正规的海关报关报检程序进口,果蔬粉原材料已经经过海关检验检疫,此种情况下,认定赵XX主观上具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证据不足。在确定辩护思路之后,辩护律师指导陈X某提供海关报关报检程序的相关证据材料,撰写法律意见书提交给办案检察官,并与检察官多次沟通交流,检察官对辩护律师观点高度重视,认为认定赵XX构成犯罪证据不足,期间,案件被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由于补充侦查时,侦查阶段扣押的果蔬粉已经被销毁,无法对果蔬粉是否含有西药成分进行鉴定,因此,案件补充侦查重新移送检察院后,仍旧缺乏公安机关委托鉴定的鉴定报告,即证明犯罪嫌疑人陈X某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证据严重不足。2024年9月29日,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定赵XX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赵XX不予起诉。


办案总结:

近几年,食品药品安全受到广泛关注,食品药品类犯罪数量剧增,我们团队在办理这类案件过程中,总结了如下经验:

我们团队在办理这类案件过程中,总结了以下核心辩护点:

其一,有毒、有害成分鉴定问题,关于鉴定,应当注意所鉴定食品与所销售食品是否具有同一性问题,此外,应当注意鉴定标准是否合理、鉴定人是否具备相应鉴定资质、鉴定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

其二,销售数额问题,即需要严格的证据闭环证明实际销售情况,如果某些批次的食品销售情况无法证实,则应当考虑从总的销售金额中扣除;

其三,当事人主观故意问题,一般来说,直接参与生产的人员对于食品存在问题具备明知,但对于不直接参与生产的生产者以及销售者,行为人是否明知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成分就属于辩护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 2024-09
  • 最高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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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信息概览 孙伟伟律师,女,法学学士,自执业至今,现任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并担任青岛市市南区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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