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XX
民事判决书
【2024】湘0524民初4760号
基本案情:
原告周X,女,1975年5月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XX和,湖南XX律师
被告戴X,男,1967年9月出生, 湖南省隆回县人
周X与戴X于1995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在双方父母授意下与被告家对扁担亲,1996年3月双方登记结婚,于1996年和2002年分别生育一男一女两个小孩,现婚生女孩已出嫁结婚,婚生男孩也成人在外打工,2021年8月,双方因为小孩学费吵架,原告周X搬离出租房与被告分居,并从此断绝与被告的所有联系,另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被告家修建一栋砖混结构房屋,但未办理相关建房手续。2023年3月8日,原告向隆回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但判决不准予离婚。
办案过程:
原告周X与被告戴X 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满一年后,双方仍互无联系,继续分居生活,原告周X离婚态度十分坚决,于是再次聘请本律师提起离婚诉讼,在调取第一次庭审记录确认双方确实分居时间为2021年8月后,2024年8月22日,法院正式受理原告起诉,并于2024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庭上被告对双方吵架分居的事实表示认可,对位于其老家一栋占地面积120平方米、三层砖混结构房屋没有办理相关权属证明的事实也承认,同时原告周X明确表示自愿将其应分得的一半房产赠与给小孩所有。
办案结果:
2024年9月13日,法院判决准予原告周X与被告戴X离婚。因双方自建房没有办理相关权属证明,法院只确认原告自愿赠与其应得一半归婚生男孩所有的事实,如双方有争议,可另行提起诉讼。
审判员 周X某
二0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邓某某
书记员 曾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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