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 医疗纠纷
  • (2022)鲁 1502 民初 8925 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腾律师
本案律师在代理之后,积极引导当事人寻找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在出院之后死亡家属又按照习俗将老人火花之后,医院一方对死亡原因不认可,未做尸检不应承担责任。后经律师多方搜集证据,庭审中据理力争并且结合出院时候医院病历的记载情况,可以认定老人的死亡与被告医院的烧烫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老人近亲属获得赔偿。

案件详情

九旬老太太在镇卫*院艾*烧伤住院后*并发症死亡无尸检报告获赔

(2022)鲁 1502 民初 8925 号

原告(反诉被告):郑XX,男,1954 年 5 月 25 日生,汉族,居*,住聊城市东**区侯*镇康XX。

原告(反诉被告):郑XX,男,1958 年 10 月 14 日生,汉族,居*,住聊城市东**区侯*镇康XX。

原告(反诉被告):郑XX,男,1964 年 5 月 16 日生,汉族,居*,住聊城市东**区侯*镇康XX。

原告(反诉被告):郑XX,女,1966 年 11 月 6 日生,汉族,居*,住聊城市东**区XX。

原告(反诉被告):郑XX,男,1969 年 6 月 7 日生,汉族,居*,住聊城市东**区侯*镇康XX。

上述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王XX,山*XX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聊城市东**区沙*镇中心卫*院,住所地:聊城市东**区沙*镇河东XX。法*代表人:刘XX,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山*XX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郑XX等与被告(反诉原告)聊城市东**区沙*镇中心卫*院(下称沙*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郑XX、郑XX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王XX,被告(反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原告(反诉被告)郑XX等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支*原告之母郑XX住院期间护理费、营养*、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 385470.53 元;2、诉讼费*由沙*医院负担。

事实和*由:2022 年 2 月 21 日原告(反诉被告)母亲郑XX因感冒去沙*医院处就诊,沙*医院医护人员安*郑XX艾*治疗。治疗过程*因沙*医院人员操作不当诱发火灾,致使郑XX头面部被火严*烧伤。当天沙*医院书面承诺承担全*责任*治疗费*,并随后**郑XX在聊城市人民医院治疗 118 天,因烧伤严*,在治疗过程*病情进一步*化。期间,聊城市人民医院多次下达病危**书。2022 年 6 月 19 日应**医院要求郑XX转院至东**区人民医院继续治疗,沙*医院再次书面承诺继续承担全*费*。在东**区人民医院治疗期间因病情进一步*化,2022 年 6 月 30 日郑XX在东**区人民医院出院并于*天在家*去世。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诉至法*,请人民法*依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沙*医院辩称,一、郑XX等要求沙*医院赔偿郑XX住院期间的护理费、营养*、住院伙食补助费*有*据。郑XX在沙*医院艾*烧伤后,沙*医院便第一时*将郑XX送往聊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的所有*疗费*均由沙*医院垫付。郑XX烧伤治疗终*后,郑XX等始终*为其- 2 -办理出院手续,从*产生巨额治疗费*。郑XX烧伤治疗终*后*医疗费*不应*沙*医院负担。郑XX等要求沙*医院承担该期间的护理费、营养*、住院伙食补助费*有*据。二、郑XX等要求沙*医院赔偿郑XX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有*据。郑XX系在家*死亡,且其死亡时*伤已经*疗终*,郑XX等无据证明*XX的死亡原因为烧伤。医疗损害责任*纷案件中,医疗机构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如医疗结构无过错则无需承担责任。郑XX等要求对郑XX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就应*提交沙*医院的诊疗行为与郑XX的死亡具有*果关*的证据。如没有*据证明*XX的死亡与沙*医院的诊疗行为之间具有*果关*,就应*承担举证不能*法*后*。综上,请人民法*依法*理。

沙*医院向*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退还沙*医院垫付的非因治疗郑XX烧伤所产生的医疗费*暂计 10000 元(具体数额待鉴定后*定);2、反诉费*、鉴定费*均由反诉被告负担。事实和*由:2022 年 2 月 21 日,郑XX在沙*医院进行艾*治疗时*慎*伤。沙*医院紧急将郑XX送至聊城市人民医院治疗烧伤,后*XX烧伤治愈,但郑XX等始终*为郑XX办理出院手续,致使沙*医院垫付医疗费 20 余**。沙*医院要求郑XX等返还非因治疗郑XX烧伤所垫付的医疗费*果,故提起反诉,请人民法*依法**沙*医院的反诉请求。郑XX等反诉被告辩称,沙*医院的反诉请求没有*据,依法*应*到支*。2022 年 2 月 9 日,郑XX因咳嗽咳痰气喘去沙*医院就诊,治疗过程*因沙*医院医务人员操作失- 3 -误导致郑XX颈背部大面积烧烫伤的医疗事故,2022 年 2 月21 日受伤当天沙*医院安*郑XX入住聊城市人民医院治疗,沙*医院书面承诺对此次医疗事故承担全*责任,郑XX所有*疗花***由沙*医院承担。此次烧烫伤给郑XX带来巨大身心伤害,从*始在沙*医院处治疗时*全**理的状态到因烧烫伤后*聊城市人民医院卧床治疗一百余*,期间,医方*次下达病危**书,家*更是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后*沙*医院要求转院,双**再次书写补充*议书,沙*医院再次承诺为郑XX继续支*所有*疗费*,沙*医院于 2022 年 6 月 18 日安*郑XX转入东**人民医院继续治疗并承诺继续支*医疗费*并承担全*责任。造成*XX在聊城市人民医院卧床昏迷的治疗状态以及去世完全*因沙*医院的全*过错造成。因在两份协议书中沙*医院明*承诺承担全*责任*支*郑XX所有*疗费*,故沙*医院提起的反诉请求没有*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议的证据和*实,本院认定如下:郑XX、郑XX、郑XX、郑XX、郑XX系郑XX的法*继承人。郑XX身份证号为:XXX.郑XX因“咳嗽咳痰气喘 5 天”入住沙*医院住院治疗 12 天(2022 年 2 月 9 日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入院初步*断为:1、支*管*喘,2、支*管*,3、高*压病,4、2 型糖尿病。既往“高*压”病史 2 年,既往“糖尿病”病史 40 年。2022 年 2 月 21 日沙*医院医务人员在给郑XX使用隔物灸- 4 -法*疗期间出现重度烧伤,郑XX转院至聊城市人民医院治疗。郑XX在沙*医院的出院病历上显示:主要诊断:支*管*喘;其他诊断:支*管*,高*压病,2 型糖尿病,颈部烧伤。2022 年 2 月 21 日就郑XX被烧伤问题达成*议书,内容*:郑XX在 2022 年 2 月 1 日在我院住院期间使用隔物灸法*疗期间出现重度烧伤,甲方(被告)承担全*责任。甲、乙(原告)双**成*下协议:1、甲方*予乙方*聊城市人民医院治疗,治疗期间所有**由甲方*担;2、转院后*因本次重度烧伤导致的感染、不良情况*任,双**行协商,如协商*成,通*司***及鉴定后***任,由甲方**承担;3、乙方*院后,护理费、营养*、车*、陪护人员误工费*一切费*由甲方*担。沙*医院在该协议上加盖**印*,郑XX亲属郑XX在该协议上签字。郑XX于 2022年 2月 21日入住聊城市人民医院治疗 118天(2022 年 2 月 21 日至 2022 年 6 月 19 日),主要诊断为:颈部三度烧伤,其他诊断为:头部三度烧伤,头部二度烧伤,面部二度烧伤,颈部二度烧伤,累及体表 10%以下的烧伤,糖尿病,高*压,阵发性心房*动。郑XX在聊城市人民医院的出院记录显示:患者神志不清,被动卧位,无法*主进食,头面颈部烧伤创面已经*合,遗留疤痕。沙*医院要求患者转东**区人民医院继续治疗,患者同意转院。该病历出院记录中显示:1、建议患者出院后*续营养**治疗。2、注意保护烧伤创区,避免摩擦搔抓等导致表皮*破。郑XX在聊城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载明:2022 年 5 月- 5 -30 日医师***录中记载:烧伤创面愈合,不再包*,不适合在本科继续住院;2022 年 6 月 3 日医师***录显示:郑XX右侧腮肿胀,行右侧腮腺彩色多普勒检查*请相**室会诊仍需住院治疗;2022 年 6 月 5 日医师***录显示:又因颈部烧伤后*会受炎症影响,也不能*除患者腮腺占位性病变可能;2022 年 6 月 7 日医师***录显示:患者下一步*疗以维持治疗为主,患者可考虑出院或返回当地医疗机构治疗,右腮腺区肿胀主要考虑为长期不能*行进食造成*体不畅进而诱发局部炎症所致,不具备手术条件,拟行抗生素治疗;2022 年 6 月 15 日查**录显示:患方*日不能*时*纳住院费*,导致营养**等治疗措施*能*计*进行;2022 年 6 月 18 日查**录显示:患者因不能*食以静脉营养**治疗为主,辅以鼻饲注射部分流质,鼻饲注射食物患者少量大便失禁;2022 年 6 月 19 日查**录显示:患者呼之不应*语,四肢可见自主活动,请神经*科医师*诊未引出病理征,考虑因年*老迈,外伤致长期卧床进而导致全*各脏器功能*退。2022 年 6 月 18 日郑XX一方*沙*医院双**订郑XX治疗补充*议书,内容*:在东**区信访局、东**区卫*局和**镇人民政府协调下,双**成*下协议:1、甲方(被告)现给予郑XX继续支*在聊城市人民医院的住院费*;2、乙方(原告)必须*郑XX在聊城市人民医院治疗结束*由人民医院出具治疗证明*料后*四日内提起诉讼并申*伤残等级、护理期限、护理人数、营养*限及后*治疗费*等进行鉴定,如不提起诉讼申*以上鉴定,甲方- 6 -不再支*住院费*;如乙方*上述约定提起诉讼并申*上述鉴定,甲方*续负责继续支*至一审判决。3、因甲方*郑XX在聊城市人民医院治疗费*内部结算需要,经***商,乙方*意暂时*理出院手续,聊城市人民医院办理出院结算由甲方*责。当日再由甲方**郑XX住院东**区人民医院继续治疗,治疗费*继续由沙*镇中心卫*院负责,其他事项*续按照甲方*郑XX亲属郑XX 2022 年 2 月 21 日签订的协议执行。沙*医院在该协议上加盖***由王X签字,郑XX在该补充*议上签字。郑XX于 2022 年 6 月 19 日入住聊城市东**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11 天(2022 年 6 月 19 日至 6 月 30 日),主要诊断为:脑梗死,其他诊断为:烧伤(头面颈)面积 5%(二—三度),高*压,2 型糖尿病,多处 I 期压疮,肺炎、肺气肿,胸腔积液(少量),低蛋白*症,低钠血症。2022 年 6 月 30日 11 时 15 分原告郑XX在聊城市东**人民医院拒绝或放弃医学治疗告知书上签字。郑XX病程*录上显示:家*考虑后*绝转 ICU,已在拒绝医学检查*知书上签字,家*商*后*弃治疗,要求出院,在自动出院告知书上签字,给予办理出院。郑XX于*院后*当日在家*去世。郑XX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均由被告支*。郑XX住院期间由郑XX、郑XX护理。诉讼中,郑XX等申*对郑XX的烧伤与其死亡是否有*果关*及参与度进行鉴定;沙*医院申*对郑XX自 2022年 2 月 21 日至 2022 年 6 月 19 日在聊城市人民医院治疗期间非因治疗烧伤所产生的医疗费*额进行鉴定。法*法*科- 7 -学技术鉴定研究所接受本院委托后*为,1、死者郑XX未经*检确定死亡原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2、沙*中心医院申*的委托事项*出本机构司**定业务范*,依据《司**定程*通*》第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此案。复旦大学上海*学院司**定中心接受本院委托后*现经*阅送鉴材料,认为本案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鉴定能*为由不予受理此次鉴定委托。郑XX等要求沙*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 235330 元(47066×5);丧葬费 49047 元(98094÷2);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0 元;护理费 41353.53 元(96.15 元×129 天+129 天×224.42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3870 元(30×129 元);营养* 3870 元,交通* 2000 元,共计 385470.53 元。沙*医院对郑XX等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予认可;对于*理费,认为应* 1 人护理,按照农*标准计*,计*期限应* 2022 年 2 月 21 日至 2022 年 5 月 30 日,共计 99 天。2022 年 5 月 30 日郑XX的住院病历中显示“患者烧伤创面痊愈”,故其后*住院行为与沙*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关,沙*医院不应*担该时*段*护理费;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标准无异议,但计*期限应* 99 日。本院认为,《中华*民共和**法*》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错的,由医疗结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郑XX因病到沙*医院治疗,因沙*医院医务人员的原因导致郑XX被烧伤,沙*医院应*担赔偿责任。- 8 -《中华*民共和**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身损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营养*、住院伙食补助费*为治疗和**支*的合理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疾的,还应*赔偿辅助器具费**疾赔偿金;造成*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亡赔偿金。”双**事发后* 2022 年 2 月 21 日、2022 年6 月 18 日分别*订协议书、补充*议书,由沙*医院负担郑XX在聊城市人民医院、东**人民医院的所有**。郑XX等要求沙*医院赔偿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交通**请求成*。《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八条规定:护理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护理人员没有*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同等级别*理的劳*报酬标准计*。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郑XX等没有*交郑XX需两人护理的证据,其主张 2 人护理郑XX没有*据。应*照 1 人计*护理费*,郑XX等均系农*居*,应*照农*居*标准计*护理费,护理费* 13004.49 元(100.81 元×129 天)。《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十一条规定:营养**据受害人伤残情况*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郑XX在 2022 年 2 月 21 日聊城市人民医院的出院记录上载明*院后*续营养**治疗。- 9 -注意保护烧伤创区,避免摩擦搔抓等导致表皮*破。参照郑XX的病历记载,结合郑XX年*体衰的实际情况,郑XX等主张*养* 3870 元(129×30)的请求成*,沙*医院应*付该款项。尽管*XX的住院病历中显示头面部烧伤创面已经*合,但因烧伤引起的后*仍然存在,沙*医院无据证明*XX自身疾病加重与被烧伤无关,沙*医院应*担举证不能*法*后*。对沙*医院主张*照 99 天计*营养**观点,本院依法*予支*。沙*医院应*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3870 元。对郑XX等主张*交通**题,沙*医院有*议,但郑XX等护理郑XX肯定支*交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本院酌定 1500元。对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题,因原告方*郑XX死亡后*要求进行尸检,导致鉴定部门无法*郑XX被烧伤与其死亡之间的因果关*作出鉴定意见,不能*定郑XX具体的死亡原因。郑XX到沙*医院就诊时*达 87 周*,郑XX因被烧伤导致其由 2022 年 2 月 9 日入院时*“神志清、步*病房”至 2022 年 3 月 28 日“休克 昏迷待查 呼吸衰竭”、2022 年 3 月 31 日“患者病情危*,意识模糊”到最后*情加重不省人事、2022 年 6 月 30 日出院时“患者病情重、随时**命风险”致郑XX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出院后*天短时*内即在家*去世的后*,在原告不能*交证据证明*XX具体死亡原因的情况*,结合病历中记载郑XX“基础疾病较多”的记载,本院酌定沙*医院按照 50%的比例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郑XX已超过 75 周*,应*照五- 10 -年**死亡赔偿金,结合责任*例,沙*医院支*死亡赔偿金*额为 122625 元(49050×5×50%),丧葬费* 24523.5元(49047×50%)。对郑XX等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题,在接受正常*疗时*烧伤,给原告造成*神痛苦,本院酌定沙*医院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00 元。对沙*医院的反诉请求,沙*医院申*鉴定后*定部门未能*出鉴定意见,沙*医院无据证明*垫付的医疗费*与治疗烧伤及因烧伤引起的后*无关,沙*医院应*担举证不能*法*后*,沙*医院的反诉请求不能**。综上,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聊城市东**区沙*镇中心卫*院于*判决生效后*日内给付郑XX、郑XX、郑XX、郑XX、郑XX款项*理费 22244.49 元;二、聊城市东**区沙*镇中心卫*院于*判决生效后*日内给付郑XX、郑XX、郑XX、郑XX、郑XX死亡赔偿金 122625 元,丧葬费 24523.5 元;三、聊城市东**区沙*镇中心卫*院于*判决生效后*日内给付郑XX、郑XX、郑XX、郑XX、郑XX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00 元;四、驳回郑XX、郑XX、郑XX、郑XX、郑XX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聊城市东**区沙*镇中心卫*院的反诉请求。- 11 -- 12 -案件受理费 3001 元,郑XX、郑XX、郑XX、郑XX、郑XX负担 1527 元,聊城市东**区沙*镇中心卫*院负担 1474 元;反诉费* 25 元*聊城市东**区沙*镇中心卫*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聊城市中级人民法*;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期限届满**事人不上诉的,本判决生效。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生效判决为准。当事人申*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文*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日起计*。判决生效后,负有*行义务的当事人须*法*期如数履行。逾期未履行的,立案执行后,负有*行义务的当事人应**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费*非生活和*作必需的消费*为。本内容*为执行通*。违反本通*规定的,人民法*可以依法*取强*执行措施,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罪的,依法*究刑事责任。审 判 员 宋XX书 记 员 邢XX


  • 2023-07-30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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