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 医疗纠纷
  • (2021)鲁1502民初510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腾律师
经过律师多次反复查阅病历,找出病历中不符合诊疗常规的地方,最终鉴定机构采纳了律师的听证报告分析内容,并认定医院存在过错,且过程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案件详情

山**聊城市东**区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2021)鲁1502民初5102号

原告:胡XX,男,1965年2月7日生,汉族,住山**

冠县冠城镇胡**097号。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山*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XX,山*XX实习*师。

被告:聊城市脑科医院,住所地聊城经*技术开发区华XX。

法*代表人:王XX,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XX,男,该单*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XX,山*XX律师。

被告:聊城市人民医院,住所地聊城市东**XX。

法*代表人:王XX,院长。

原告胡XX与被告聊城市脑科医院、聊城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XX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温XX,被告聊城市脑科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房XX、纪XX到庭参加了诉讼,聊城市人民医院经*院依法*达开庭传票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胡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营养*、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各项**暂计5万*。(具体数额待鉴定后**)。庭审时,原告变更诉求为: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失共计XXX.9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2月21日,原告因“言语不清、右侧肢体无力5天”入住被告聊城市脑科医院,入院时*告右侧肢体肌力5-级,左*肢体无力5级,入院诊断为脑梗死。被告聊城市脑科医院于2021年2月26日给原告进行了“全*血管*影术,2021年3月2日进行了“全*血管*影术+左*颈内动脉脉络膜前动脉段*脉瘤及左*大脑前动脉A3段*脉瘤填塞术",手术后*告右侧肢体肌力变为0。由于*告在治疗过程*存在过错,导致原告右侧肢体至今不能*动,给原告造成*极大的伤害。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等法*规定诉至贵院,望判如诉请。

被告聊城市脑科医院辩称:患者胡XX,因“言语不清、右侧肢体无力5天”于2021年2月21日入院。患者既往脑梗死病史10年,行颅脑MR(2021.2.16外院):新发脑梗死。完善颈部+颅脑CTA(聊城人民医院202102XXXX0282)右侧管*中、重度狭窄;双*颈内动脉颅内段*化斑块形成;左*大脑前动脉A2-3段*脉瘤。患者脑血管*发狭窄,颅内动脉瘤,建议行DSA检查,必要时**。向**交代手术风险及必要性,患者家*表示同意并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2021年2月26日患者在导管*行全*血管*影术,根据患者动脉瘤位置、形状及大小,动脉瘤破裂风险大,建议患者行颅内动脉瘤栓塞术,并且向**交代手术的最大风险,术中动脉瘤破裂出血、支*内血栓形成*血栓栓塞的风险,出血及血栓形成*能*致患者肢体偏瘫,严*时*能*响患者生命,并且上述风险反复向**交代,家*表示理解,所有**反复考虑并统一意见后*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择期于2021年3月2日行颅内动脉瘤栓塞,向*方*明*术的必要性和*中、术后*能*险,患方*意手术并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于2021年3月2日11:05在导管*行左*颈内动脉脉络膜前动脉段*脉瘤及左*大脑前动脉A3段*脉瘤术。2021年3月14日患者右侧肢体活动较前改善能*分配合查*,精神可,进食可,患者家*要求出院。患者胡XX因手术并发症所致一侧肢体活动不灵,我们表示遗憾,并理解**的心情,但任**术都*在风险,并且在手术中存在的风险已经*复向**交代,家*理解*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风险发生后*即给予相**时*应*措施,开通*部分血管;后*治疗延缓了病情进一步*重;综上所述,我院认为对患者胡XX疾病诊断明*,手术治疗得当,风险发生后*救积极,符*诊疗规范,请法*依据法*事实进行审理判决。

被告聊城市人民医院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和**查*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2月21日,胡XX因言语不清、右侧肢体无力5天到聊城市脑科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脑梗死。聊城市脑科医院于2021年3月2日为胡XX行左*颈内动脉脉络膜前动脉段*脉瘤及左*大脑前动脉A3段*脉瘤术。2021年3月14日,胡XX办理出院手续,出院诊断为:1.颅内动脉瘤、2.脑梗死、3.左*大脑中动脉闭塞、4.双*肢动脉多发狭窄。

胡XX在聊城市脑科医院住院21天,支*医疗费253687.73元,其中个人承担119276.12元。

诉讼过程*,经*告申*,本院委托山******定中心对胡XX的伤残等级、误工期限等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山***中心[2021]临鉴字第504号鉴定意见

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胡XX患有*内动脉瘤、多发动脉斑块、脑梗死、左*大脑中动脉闭塞;实施*脑内动脉瘤填塞术;经*疗后**留右侧偏瘫,右上肢肌力0-1级,右下肢肌力1-2即,评定为二级伤残。2.被鉴定人胡XX的误工期限至评残前一日止;护理期限符*长期完全*理依赖**;营养*限90天。

3.被鉴定人胡XX的护理人数、后*治疗费*评定,因超出本司**定中心司**定业务范*,不予评定。

经*告申*,本院委托山***司**定中心对聊城市脑科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胡XX的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及如有*果关*,对其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2021年12月2日作出鲁**司*所[2021]临鉴字第1435号司**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胡XX在聊城市脑科医院治疗期间,医方*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其损害后*之间存在因果关*,原因力大小建议为次要到同等。

以上事实有*历、医疗费**、司**定意见书、身份证明*当事人陈*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真实、合法,与案件有**,可以证明*案事实,其证明*力应*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民共和**法*》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经***定确认聊城市脑科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并与胡XX的损害后*存在因果关*,原因力大小建议为次要到同等。该鉴定结论经*院依法*托,由具有***定资质的专业机构作出,本院予以采信。故聊城市脑科医院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赔偿责任,关**任*例,因聊城市脑科医院对胡XX的损害结果原因力大小介于*要到同等,本院酌情聊城市脑科医院对胡XX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宜。

原告并未在聊城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且聊城市脑科医院具有*立民事主体资格,故原告要求聊城市人民医院承担赔偿责任,于**据,本院不予支*。

原告的损失符*法*规定的有:1.医疗费253687.73元,胡XX在治疗期间报销医疗费*基于*XX与社会医疗保险承保单*之间存在社会保险关*而发生的,此种法*关*与基于*权*致的赔偿责任*属于*种债务,彼此不发生竞合,在确定被告赔偿医疗费*额时,不应*该部分予以核减。假如将胡XX治疗期间社会医疗保险报销部分医疗费*以核减的话,客观上就会减轻被告依法**担的赔偿责任,进而导致侵权*行为的后*与受到的责任*究不相*。至于*疗费*由医保基金**的部分应*社保机构向*XX主张*还;2.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30元/天×21天);3.护理费218635元(365天×119.8元/天×5年),护理期届满**原告仍需护理,就后*护理费*另行主张**;4.营养*2700元(30元/天×90天);5.误工费22282.8元(119.8元/天×186天);6.伤残赔偿金787068元(43726元/年×20年

×90%);7.被扶**生活费40936.5元(27291元/年×5年×90%/3人);8.鉴定费10980元;9.交通**定300元。以上合计XXX.03元。被告聊城市脑科医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

计*534888.01元。

因聊城脑科医院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胡XX的损害后*存在因果关*,给原告造成*神损害,符*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法*情形,结合过错程*,本院酌定聊城市脑科医院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以上共计574888.01元。

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聊城市脑科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胡XX各项*失574888.0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的,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8234元,由原告胡XX负担3460元,被告聊城市脑科医院负担47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聊城市中级人民法*。如在上诉期满**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费*栋

二○二一年*二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戴*



  • 2022-12-30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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