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
原告:李XX,被告:新乡某医院。2021年9月3日,原告李XX因从**坠落致使腰背部疼痛到被告九龙*院就诊治疗,入院诊断为:1、L3椎体爆裂性骨折、双*肢截瘫;2、骨盆骨折、右侧耻骨上下支*折、右侧髋臼骨折;3、1-3尾椎骨质断裂;4、右肘部及臀部皮*裂伤。住院14天,花**院费60070.91元,另在门诊花*4997.75元。后2021年9月17日-11月8日在新乡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腰椎骨折内固定术后,脊髓损伤;2、多发骨折、骨盆骨折、肋骨骨折;3、双*挫裂伤,坠积性肺炎。住院52天,花**院费25386.31元。2022年8月19日在河南省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花**查*费*117.5元。2022年8月22日-9月3日原告李XX再次在新乡某医院住院治疗,主要诊断为腰椎骨折,住院12天,花**院费23502.08元。李XX于*〇二三年*月二十六日向**市人民法*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生活费*各项**共计693895.76元。卫*市人民法*委托天津明*司**定中心心作出司**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新乡某医院诊疗行为无原则性过错,其存在的病历书写过错与被鉴定人李XX的损害后*之间不存在因果关*。
二、办案经*
河南XX接到新乡某医院的委托后,立即指派律师*解*件经*,为委托人出具法*意见书并向**市人民法*发表了代理意见,医疗损害责任*纷中医方*担赔偿责任*前提为医疗行为有*错,且患者的损害后*与医方*过错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在本案中,根据天津明*司**定意见书新乡某医院诊疗行为无过错,病历书写也与患者的损害后*之间不存在因果关*,因此新乡某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原告诉请赔偿各项*失无事实及法*依据,请求法*驳回原告李XX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结果
驳回原告对新乡某医院的所有*讼请求。根据诉讼中选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司**定结果,医院诊疗行为无原则性过错,其虽存在的病历书写过错但与被鉴定人李XX的损害后*之间不存在因果关*。
四、法*依据
《中华*民共和**法*》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民共和**法*》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向*者说明*情和*疗措施。需要实施*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及时**者具体说明*疗风险、替代医疗方*等情况,并取得其明*同意;不能*者不宜向*者说明*,应*向*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民共和**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施*必要的检查。
五、审判组织及判决时*
审判员:李XX书记员:韩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