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
原告:范XX,被告:新乡某医院。案情内容:2019年9月6日,本案原告范XX因机动车*通*故受伤先后*住卫*某医院、新乡某医院进行治疗。2022年5月,原告范XX起诉肇事方*X、中国XX**公**中心**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在该案审理过程*,保险**公**范XX涉案医疗费*中与交通*故损害无关*性的用药及医疗费*合理性、对范XX因交通*故导致外伤的住院时*的合理性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范XX在卫*市某医院和*乡某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的合理住院时*合计186天,与交通*故无关*医疗费*合计20324.96元。法*采信了该鉴定意见,将与交通*故无关*医疗费*予以扣减,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费*也仅计*了该鉴定意见认定的合理住院时*186天,该案判决已生效。
2023年3月24日,原告范XX向**市人民法*提起诉讼,认为新乡某医院在治疗过程*存在过度医疗,要求赔偿其保险**公**赔偿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26000元。
二、办案经*
在接到新乡某医院委托后,河南XX立即指派律师*该案进行了解。梳理案情后,发现原告将其交通*故责任*纷中的一审、二审判决书及鉴定意见作为本案证据以推定贵院存在过度医疗行为,且未申*医疗过错鉴定。根据《中华*民共和**法*》《最高*民法*关**理医疗损害责任*纷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等相***法*的规定,医方*担过错责任,即医方*疗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被侵权*的损害后*之间存在因果关*等。原告未向**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果关*的证据,也未向**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原告现有*据的证明*稍显不足,并为委托人明*是否申*医疗过错鉴定的选择及其后*,以避免诉讼中可能*现的风险。
三、案件结果
驳回原告的所有*讼请求。首先,原告范XX并未因被告新乡某医院的诊疗行为受到损害;其次,被告新乡某医院在诊疗活动中向*告尽到了病情和*疗措施*说明*务;最后,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告新乡某医院在数次诊疗活动中存在过度治疗等过错,被告某医院向*告提供的诊疗行为虽然部分不属于*交通*故导致的损伤,但属于*告自身基础疾病,且治疗行为系经*告同意后*进行的行为。
四、法*依据
《中华*民共和**法*》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民共和**法*》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向*者说明*情和*疗措施。需要实施*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及时**者具体说明*疗风险、替代医疗方*等情况,并取得其明*同意;不能*者不宜向*者说明*,应*向*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民共和**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施*必要的检查。
五、审判组织及裁判时*
审判员:李XX 书记员:韩XX 二〇二三年*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