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欠发劳动报酬。本案
中,被告以原告存在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54378元。被告抗辩应以劳动合同所载2590元/月来计算原告工资,与原告在被告处实际工资收入情况不相符;抗辩因原告工作失误故扣除原告 2023 年 8 月、9 月工资亦并无依据,本院均不予采信,故本院认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欠发的 2023 年 8 月工资 11230.59 元、9 月工资6340.91 元,合计 17571.50 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判决
如下:
一、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 154378 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欠发工资 17571.50 元;
上述第一、二项均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