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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家庭
  • (2023)皖11民终1690号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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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抚养费纠纷案件不仅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和社会责任。

案件详情

一审法*认为,抚养*女、赡养*人,既是传统道德之要求,亦是法*规定之义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女仍有*养、教育、保护的权***务。本案中,根据已查**事实,上诉人与妻子离婚时*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就被上诉人的抚养、教育进行了约定,该约定系妻子与上诉人离婚时*子女抚养*题达成*一致意见,系双**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行政法*的强*性规定,不违背公*良俗,合法**,双***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上诉人怠于*行协议约定支*抚养*、教育费、医疗费*义务,被上诉人请求其支付,有*实依据,予以支*。关**养**数额,上诉人庭后*称其离婚后***过36,000元*养*,妻子表示认可,故该36,000元***次诉讼主张*扣除,即自2021年7月29日起至2022年11月23日(因被上诉人主张*期未满16个月,故2022年10月29日-2022年11月23日产生的抚养**照天数计*,具体为:8,666.67元=10,000元/年÷30/天×26天)应**的抚养*

122,666.67元(158,666.67元-36,000元)。

关**诉人辩称的抚养费*超出其能*范*,但其并未提供相**据予以证明*收入或实际负担等因素发生显著改变,故该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后*抚养**支*时*未至,事实尚*实际发生,若上诉人仍不按照协议支*后*每月应*支*的抚养*,被上诉人可就后*未支*的抚养****再次起诉。

关**育费、医疗费*数额,经*查*定为:医疗费7,944.33元,教育费35,179元。对于*多主张*部分,因被上诉人未提供充*证据,依据不足,不予支*。关**险费,经*查,双**审中均表示《离婚协议书》中的保险费*定并非约定为抚养*。经*审法*释X,被上诉人当庭表示同意另行主张。

综上,一审法*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一千零五十八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法*>婚姻家*编的解*(一)》第四十二条,《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上诉人于*判决生效后*日内支*被上诉人抚养*122,666.67元(自2021年7月29日起至2022年11月23日产生);二、上诉人本判决生效后*日内支*被上诉人医疗费7,944.33元、教育费35,179元;三、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负担。




  • 2023-07-19
  •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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