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涉外买卖合同纠纷,中国货商拖欠乌兹别克斯坦商人货款

  • 合同事务
合同事务
张健律师 在线
北京市盈科(南京)...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999+
    服务天数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帮助外商讨要到货款的成果显著,为公司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益。

案件详情

本院认为,本案为涉外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的规定,因案涉货物的交付及款项支付均发生于我国境内,故本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解决争议的准据法。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案涉买卖合同关系的成立虽然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争议事实延续至今,故本院依法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本案纠纷进行处理。

本案中,原告提交了《蓝湿皮对账单》《还款计划书》等证

据,据此证实其已向两被告交付了价值人民币XXX元的头层蓝湿公牛皮,且经过对账,两被告确认上述货物不存在质量等方面争议,尚欠货款人民币XXX元。在两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本院结合上述证据所载明的收货人信息及欠款人情况,认定两被告尚欠付原告货款人民币XXX元。因两被告未依照《还款计划书》的约定按期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其承担逾期付款责任的理据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

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本院综合案涉合同履行情况、两被告的违约情形、过错程度等因素,

认定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XXX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为标准,自首期应付款项逾期之日即2020年1月2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关于原告主张返还1600张绵羊皮、400张山羊皮、538张公牛蓝湿皮及1588张母牛蓝湿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提交的现有证据未能体现前述货物的品牌、规格、型号等具体信息,也未能举证证实相应货物与《蓝湿皮对账单》中所载货物如何对应;同时,原告亦无法明确该货物的现存状况,故本院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两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

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XXX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XXX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为标准,自2020年1月2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2024-04-29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张健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张健律师
5.0分热情服务天数:999
张健律师
13201202****2743 执业认证
  • 北京市盈科(南京)律... 主办律师
  • 合同事务 建设工程纠纷 劳动纠纷
  • 南京
具备多年审判实践工作以及调研经验,经手辅助审判民商事案件逾千件,其中涉及国有资产管理公司金融合同纠纷、地方管委会的合作开...
  • 130 5765 3259
  • 13057653259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