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区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2023)京0108民初27394号
原告:北京XX**公*,住北京市门头沟区石***开发区永安XX。
法*代表人:王XX,执行董*兼经*。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XX,北京XX律师。
被告:中国*民解*军61046部队,住所地北京市XX。
法*代表人:范XX,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X,男,中国*民解*军61046部队千部,住部队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男,中国*民解*军61046部队千部,住部队宿*
原告北京XX**公*(以下简*中XX**公*)与被告中国*民解*军61046部队(61046部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受理后,依法*用普通**独任*,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熊XX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贾X、郭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中XX**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向*告支*欠付工程*249266.08元*利*;2、诉讼费*被告承担。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民解*军61046部队向*告北京XX**公***工程*249266.08元,于*判决生效后
七日内支*;二、驳回原告北京XX**公**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5344.18元,原告北京XX**公**预交,由被告中国*民解*军61046部队负担,于*判决生效后*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