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XX等五原告与莘*东**道办事处、莘*人民政府行政协议纠纷诉讼案
(2024) 鲁 1502 行初 135 号
审理法*:山**聊城市东**区人民法*
案情简*
原告:邹XX、邹XX、邹XX、李X、安XX,共同委托代理人杜XX(北京XX律师)。
被告:莘*东**道办事处,住所地莘*甘*XX,法*代表人暨*庭负责人赵XX(主任),委托代理人郑XX、高XX(山*XX律师)。
莘*人民政府,住所地莘*XX,法*代表人张XX(县长),委托代理人张X(莘*司**工作人员)、焦XX(山*XX律师)。
原告代被告对莘*北街北XX项*进行前期工作并代付拆迁补偿费*,经*算后*订相**议。东**事处与原告签订终*协议书及补充*议,约定被告应**的拆迁补偿费*本金、利*及违约赔偿标准等,但被告支*部分费*后*欠余*。原告认为被告损害其合法**,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继续履行补充*议并支*相***及损失,被告县政府辩称其非适格被告,东**事处则主张*充*议无效且原告已获超额权**。
办案经*
北京XX杜XX律师*受五原告委托后,深入研究案件细节,梳理证据材料。庭审中,律师*绕行政协议的有*性、被告的履行义务等关*问题,充*运用原告提交的法*意见书、协议书等多份证据,有*反驳被告观点,维护原告合法**,清晰阐述原告主张*依据,积极争取有**决结果。
判决结果:被告莘*东**道办事处于*决生效后 30 日内向*原告支*款项 XXX 元*违约损失(以 XXX 元*基数,自 2021 年 7 月 21 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年** 7.5% 计*)。
驳回五原告对被告莘*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 50 元*被告莘*东**道办事处负担。
判决理由:关**告县政府主体资格,已有*效裁定认定其非适格被告,原告坚持起诉被驳回。
对于***事处与原告签订的补充*议,其系为实现行政管*目标而签,具有*政和*议双*属性,不存在法*无效情形,除部分违约损失条款外应*定有*,东**事处应*协议支*剩余*项。协议约定的违约损失条款部分超出法*规定,损害国***会公*利*,应*照协议合理利*计*违约损失。原告主张*律师**未在协议约定且无事实法*依据未获支*。
审判长:于XX;审判员:雷XX;人民陪审员:闫X
裁判日期
2024 年 10 月 1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