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XX等五原告与莘县东鲁街道办事处、莘县人民政府行政协议纠纷诉讼案
(2024) 鲁 1502 行初 135 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邹XX、邹XX、邹XX、李X、安XX,共同委托代理人杜XX(北京光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莘县东鲁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莘县甘泉XX,法定代表人暨出庭负责人赵XX(主任),委托代理人郑XX、高XX(山东XX律师)。
莘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莘县XX,法定代表人张XX(县长),委托代理人张X(莘县司法局工作人员)、焦XX(山东XX律师)。
原告代被告对莘县北街北XX项目进行前期工作并代付拆迁补偿费用,经结算后签订相关协议。东鲁办事处与原告签订终结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应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本金、利息及违约赔偿标准等,但被告支付部分费用后拖欠余款。原告认为被告损害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继续履行补充协议并支付相关费用及损失,被告县政府辩称其非适格被告,东鲁办事处则主张补充协议无效且原告已获超额权益等。
办案经过
北京光业律师事务所杜XX律师接受五原告委托后,深入研究案件细节,梳理证据材料。庭审中,律师围绕行政协议的有效性、被告的履行义务等关键问题,充分运用原告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协议书等多份证据,有力反驳被告观点,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清晰阐述原告主张及依据,积极争取有利判决结果。
判决结果:被告莘县东鲁街道办事处于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向五原告支付款项 XXX 元及违约损失(以 XXX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7 月 21 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年利率 7.5% 计算)。
驳回五原告对被告莘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被告莘县东鲁街道办事处负担。
判决理由:关于被告县政府主体资格,已有生效裁定认定其非适格被告,原告坚持起诉被驳回。
对于东鲁办事处与原告签订的补充协议,其系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而签,具有行政和协议双重属性,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除部分违约损失条款外应认定有效,东鲁办事处应按协议支付剩余款项。协议约定的违约损失条款部分超出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参照协议合理利率计算违约损失。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因未在协议约定且无事实法律依据未获支持。
审判长:于XX;审判员:雷XX;人民陪审员:闫X
裁判日期
2024 年 10 月 1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