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信息
1. 审理法院: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2. 案号:(2024)甘0503民初4317号
3. 审理程序:简易程序
4. 审结日期:2024年10月15日
二、当事人信息
1. 原告:x,男,199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清水县XX高XX。
• 委托诉讼代理人:x,甘肃一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2. 被告:
• x,女,199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XX青XX。
• x,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XX青XX。
•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x,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诉讼请求
1. 请求判决二被告向原告返还婚约财产185305元及三金(三金包含在185305元内,返还原物或折价4320元)。
2. 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负担。
四、案件事实
1. 相识与恋爱:原、被告于2016年在麦积区打工期间相识并开始恋爱。
2. 彩礼及三金给付:2016年10月,双方通过媒人确定彩礼及三金事宜,原告共计给付被告185305元。
3. 生育子女:2017年6月17日生育一子,取名x。
4. 矛盾与分居:被告于2018年2月底前往上海打工,2019年8月双方发生矛盾,被告对x不管不顾,也不再给付抚养费,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解决问题无果。此后双方分居生活至今。
五、原被告证据及质证情况
1. 原告证据
• 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家庭关系,被告认可。
• 贫困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家庭困难,被告认可。
• 购买XXX:证明三金价值,被告认可。
• 被告出轨相关截图、照片:被告不认可。
• 原告及其父亲手写清单:证明彩礼及结婚花费,被告认可,法院认为不具证明力但因被告认可予以采信。
• 证人证言:证明彩礼数额,被告认可。
2. 被告证据
• 原告书写的家暴发生经过:原告称系胁迫下书写,法院不予采信。
• 网购平台购物证明:证明给孩子购买物品,金额少,法院不予采信。
• 转账记录:证明原告花钱情况,法院不予采信。
六、法院认定事实
1. 原、被告于2016年8月左右同居生活,2016年12月24日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
2. 原告给付被告彩礼166000元,购买金项链一串、金戒指一枚、挂坠一个。
3. 双方生育一子x,现由x抚养。
4. 双方于2020年12月分居至今。
七、法院观点及判决
1. 法院观点
• 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共同生活长达三年多并生育子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本案已不符合返还彩礼的情形。
2. 判决结果
• 驳回x的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4006.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03.1元,由x负担。
八、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第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