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XX
民事判决书
【2024】湘0525民初4128号
基本案情:
原告舒X,女,2014年1月出生,湖南省洞口县人
法定代理人舒X,男,1995年3月出生,湖南省洞口县人,系上述原告之父
被告易X,女,1997年2月出生,现住广东省河源市,系上述原告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XX和,湖南XX律师
原告父亲舒X与被告易X于2014年1月未婚生育原告舒X,被告易X抚养原告至2016年,2017年起双方外出务工,小孩由其爷爷奶奶带养,双方每月负担小孩生活费用,2019年双方分手,小孩由舒X抚养至今,期间易X负担小孩部分生活费用,2023年1月起,易X未再承担扶养义务,因此原告起诉,要求易X支付2015年后的抚养费每月1000元,共计115000余元。
办案过程:被告易X在接到法院开庭传票后,当时心里很慌,一方面数额这么大,自己现在又在抚育小孩,没有收入来源;另一方面,被告在2015年至2023年一直有承担小孩抚养义务,支付部分小孩生活费,因此希望得到律师帮助,减轻其损失。在与易X充分沟通后,确认其确实支付了部分小孩生活费后,个人认为,小孩抚养费只能从2023年1月开始计算,那115000余元肯定不会得到法院支持,而且小孩的抚养费每月最多800元,不会超过1000元。在律师分析后,易X决定委托律师代理应诉。律师于是收集证据,证明易X 的抚养事实存在。
办案结果:鉴于被告易X在2023年1月之前已尽抚养义务的事实,对舒X要求支付115000元抚养费不予支持,对2023年1月至2024年12月的小孩抚养费,被告易X负担19200元,自2025年1月起按每月800元的标准支付小孩抚养费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止。
审判员 刘兴健
二0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方驰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