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2024】湘0525民初4128号
基本案情:
原告舒X,女,2014年1月出生,湖南省洞口县人
法*代理人舒X,男,1995年3月出生,湖南省洞口县人,系上述原告之父
被告易X,女,1997年2月出生,现住广**河源市,系上述原告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XX和,湖南XX律师
原告父亲舒X与被告易X于2014年1月未婚生育原告舒X,被告易X抚养*告至2016年,2017年*双**出务工,小孩由其爷爷奶奶带养,双**月负担小孩生活费*,2019年***手,小孩由舒X抚养*今,期间易X负担小孩部分生活费*,2023年1月起,易X未再承担扶**务,因此原告起诉,要求易X支*2015年**抚养**月1000元,共计115000余*。
办案过程:被告易X在接到法*开庭传票后,当时*里很慌,一方*数额这么大,自己现在又在抚育小孩,没有*入来源;另一方*,被告在2015年*2023年*直有*担小孩抚养*务,支*部分小孩生活费,因此希望得到律师*助,减轻其损失。在与易X充*沟通*,确认其确实支*了部分小孩生活费*,个人认为,小孩抚养**能*2023年1月开始计*,那115000余**定不会得到法*支*,而且小孩的抚养**月最多800元,不会超过1000元。在律师*析后,易X决定委托律师*理应*。律师**收集证据,证明*X 的抚养*实存在。
办案结果:鉴于*告易X在2023年1月之前已尽抚养*务的事实,对舒X要求支*115000元*养**予支*,对2023年1月至2024年12月的小孩抚养*,被告易X负担19200元,自2025年1月起按每月800元*标准支*小孩抚养**原告年**八周*止。
审判员 刘*健
二0二四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方*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