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侦查机关指控,2014年11月20日,同案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李XX以做塑料颗粒生意为由诈骗冉某某、姜某某共计现金220万余元。李XX于2017年12月5日投案并被取保候审。侦查机关以李XX涉嫌诈骗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三、办案过程:
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李XX的委托,指派李伟明律师作为辩护人。李伟明律师查阅案卷及相关法律规定,深入分析案件事实和证据,提出李XX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并请求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李伟明律师与检察机关就李XX涉案情况以及法律分析进行了多次沟通,最终为李XX争取到检察院不起诉决定。
四、办案思路:
1、李XX主观上无帮助周某某犯罪的故意,客观上未参与周某某的犯罪行为。
2、周某某的供述和判决书均证实李XX不知情且未参与犯罪行为。
五、办案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认为李XX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是否有欺骗行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李XX不起诉。
六、办案心得:
本案中,李伟明律师凭借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深入分析,成功为李XX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这不仅体现了法律对事实和证据的严格要求,也展示了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重要作用。通过专业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公正的法律结果,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人道主义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