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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赵XX、赵XX、赵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徐XX、陈XX支付土地开垦平整费用20X,000元; 二、被告赵XX、赵XX、赵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徐XX、陈XX支付保全保险费30X.X元;

案件详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X)新2X22民初1X3X号

原告:徐XX,男,1XXX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XXX。

原告:陈XX,男,1XXX年2月2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XXX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兰,新XX律师
被告:赵XX,男,1XXX年11月2X日出生,汉族,住新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XXX

被告:赵XX,男,1XXX年X月1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xxx。

被告:赵XX,女,1XXX年X月3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XXX。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系赵XX、赵XX父亲,男,1XXX年11月2X日出生,汉族,住新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XXX。
被告:温宿县XX,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XX。

投资人:谢XX,该场场长.

原告徐XX、陈XX与被告赵XX、赵XX、赵XX、温宿县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X年X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徐XX、陈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兰,被告赵XX,被告赵XX、赵XX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被告温宿县XX的投资人谢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XX与陈XX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四被告立即支付两原告开荒整地款20X000元;二、本案保全保险费、保全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X年X月3日赵XX、赵XX与温宿县XX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温宿县XX将位于新驱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XX镇XXXX农场XX0亩地交由赵XX、赵XX承包,且土地由赵XX、赵XX自费开发。后赵XX随即联系两原告为其开荒整地,原告徐XX应被告赵XX的要求与温宿县XX签订合同,约定按照X00元/亩的标准支付开荒整地费,工作完成后被告赵XX向两原告支付1X0000元,剩余20X000元迟迟未付。2022年X月2X日,被告赵XX出具内容载明“今欠徐XX、陈XX开荒整地款20X000元,赵XX,身份证:XXX,电话:13XXXXX23XX,2022年X月2X日,今天以前的欠条作”的欠条,截止至今被告相互推诿,拒不支付剩余土地开荒整地款,故诉至法院。
被告赵XX、赵XX、赵XX均辩称,认可原告主张的开荒整地款20X000元,原告确实给我地里干活了,但地被温宿县汀XX农场占用,只要温宿县XX将土地还给我,我就支付徐XX、陈XX开荒整地的费用。

被告温宿县XX辩称,本案与本农场无关,本农场将该土地承包给了被告赵XX、赵XX、赵XX,其与原告签订的合同与我无关,原告主张的费用应由被告赵XX、赵XX、赵XX支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徐XX、陈XX提交如下证据:

1、土地承包合同一份,拟证明被告温宿县汀XX农场于201X年X月3日将位于温宿县XX段北侧的XX0亩核桃地,2X0亩防风林共计10X0亩土地承包给了被告赵XX、赵XX,且双方合同约定土地由赵XX、赵XX自费开发。被告赵XX、赵XX、赵XX、温宿县XX均质证称,对该证据认可,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

2、合同书一份,拟证明被告温宿县XX与原告徐XX于201X年X月2X日签订合同,约定原告徐XX对温宿县汀XX农场的部分荒地开垦,土地开垦费用X00元/亩,施工面积按照实际发生和验收面积为准。被告赵XX、赵XX、赵XX、温宿县XX均质证称,对该证据认可。本院对该证据子以认定。

3、欠条一份,聊天记录截图一张,转账记录一张,拟证明被告赵XX于2022年X月2X日向徐XX、陈XX出具欠条,载明被告赵XX欠付原告徐XX、陈XX开荒整地20X000元被告赵XX、赵XX、赵XX、温宿县XX均质证称

对该证据认可。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认定X、民事裁定书一份、保单保函一份、保全费发票各一份:拟证明原告徐XX、陈XX为本案诉讼支出保全保险费30X.X元保全费1XXX元的事实。被告赵XX、赵XX、赵XX、温宿县XX均质证称,对该证据认可。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认定。

被告赵XX、赵XX、赵XX、温宿县XX均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X年X月3日,赵XX、赵X与温宿县XX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赵XX、赵XX从温宿县XX处转包其承包经营的10X0亩土地,包括防风林面积2X0亩,核桃面积XX0亩,且土地由赵XX、赵XX自费开发。

201X年X月2X日,温宿县汀XX农场与徐XX签订合同约定徐XX对温宿县XX的部分荒地开垦(包含涉案士地),土地开垦平整费为X00元/亩,施工面积按照实际发生和验收面积为准。

2021年2月10日,赵XX通过微信向徐XX转账二笔10000元,共计 20000元。

2022年X月2X日,赵XX向徐XX、陈XX出具内容载明“今欠徐XX、陈XX开荒整地款20X000元,赵XX,身份证:XXX,电话:13XXXXX23XX,2022年X月2X日,今天以前的欠条作废”的欠条。徐XX、陈XX自认赵XX向其已支付土地开垦平整费1X0000元,并以赵XX、赵XX、赵XX、温宿县XX“未付剩余土地开垦平整费20X000元”为由诉至本院。徐XX、陈XX为本案诉讼支出保全保险费30X.X元、保全费1XXX元。

另查明,赵XX系赵XX、赵XX的父亲,系上述土地的实际承包占用人。

庭审中,针对原告徐XX、陈XX主张的土地开垦平整费20X000元,被告温宿县XX辩称“本案与本农场无关,本农场将该土地承包给了被告赵XX、赵XX、赵XX,其与原告签订的合同与我无关,原告主张的费用应由被告赵XX、赵XX、赵XX支付”;被告赵XX、赵XX、赵XX辩称“本人对原告徐XX、陈XX和被告温宿县XX签订的合同不知情,但认可原告主张的开荒整地款20X000元,原告徐XX、陈XX确实在我承包的地里干活了,但地被温宿县XX占用,只要温宿县XX将土地还给我,我就向徐XX、陈XX支付开荒整地的费用”

本院认为,被告赵XX向原告转账及出具欠条的行为与其上述称述相互矛盾,故本院对其关于“本人对原告徐XX、陈XX和被告温宿县XX签订的合同不知情”的陈述不子采信即本院认定被告赵XX对原告与被告温宿县XX签订合同约定涉案土地开垦平整费用的情况知情并按照约定支付向原告支付土地开垦平整费用的事实。综上,原告主张的土地开垦平整费用20X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另查明,被告温宿县XX虽与徐XX签订合同对温宿县XX的部分荒地开垦(包含涉案土地),但温宿县XX与赵XX、赵XX于201X年X月3日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将涉案土地承包给了被告赵XX、赵XX,涉案土地实际上由被告赵XX承包占用,原告提供劳务的实际收益一方为被告赵XX、赵XX、赵XX。故,本院认为,被告赵XX关于“地被温宿县XX占用,只要温宿县XX将土地还给我,我就向徐XX、陈XX支付开荒整地费用”的辩解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本院当庭告知被告赵XX、赵XX、赵XX等其与被告温宿县XX之间关于土地的纠纷通过协商解决或者另案诉讼。综上,原告主张的土地开垦平整费用20X,000元应由劳务关系相对方即被告赵XX、赵XX、赵XX承担,被告温宿县XX不应承担支付土地开垦平整费用的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XX、赵XX、赵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徐XX、陈XX支付土地开垦平整费用20X,000元;

二、被告赵XX、赵XX、赵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徐XX、陈XX支付保全保险费30X.X元;

三、驳回原告徐XX、陈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X3XX元,减半收取21XX.X元,保全费 1XXX元,共计 3X32.X元由被告赵XX、赵XX、赵XX负担。

如未按期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行期间的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2024-10-20
  • 温宿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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