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黑06刑初35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朴XX,。2000年1月1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杜xx公安局刑事拘留(未执行)。2002年4月1日被列入网上在逃人员。2023年8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临时羁押于xxx自治区XXX县看守所,当月25日被杜xx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杜xx看守所。
辩护人卢XX,黑龙江XX律师。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以庆检刑诉〔202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朴XX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2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朴XX及辩护人卢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朴XX与被害人白XX(男,殁年25岁)系同父异母兄弟。案发前,白XX居住在朴XX家,二人存在矛盾,朴XX欲赶走白XX。1996年7月的一天夜里,朴XX酒后回到家中,得知白XX仍未离开,遂携带尖刀到白日东所在的西XX,二人发生争执,朴XX用尖刀扎中白XX腰腹部,
朴XX妻子的周X听到白XX喊叫声来到西XX,阻拦朴XX,白
日东跳窗逃走。朴XX出门追赶,在房屋后追上趴在地上的白XX,朴XX又扎白XX两刀,待白XX不动后,朴XX与周X将
白XX抬回自家院内,扔到菜容内。第三天上午,朴XX将白XXx的尸体分X后与其生前衣物一并装入两个麻袋中。随后朴XX借来屯邻的驴车,与周X一起将装有尸块的两个麻袋拉至杜xx
XXX乡XX村前XXX子子上,在一土坑内将麻袋掩埋。1996年8月25日下午,XXX村村民XXX等人在丈量草地时发现尸体并报案。朴XX恐罪行败露于1996年9月2日早上离家外逃。
.2023年8月15日,朴XX在xxx自治区XXX县一宾馆内被公安机关抓获,朴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在逃人员信息表、抓获经过、被害人白XX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 人周X、巩XX、巩XX、刘XX、白XX的证言,被告人朴XX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朴XX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朴XX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
被告人朴XX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案系因家庭矛盾所引发,系激情犯罪,
被告人朴XX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黑龙江省XXXXX自治县XX、XXXX村、XXX村三村相邻。被告人朴XX与被害人白XX(男,殁年25岁)系同父异母兄弟。案发前,白XX居住在杜xxXXX乡XXXX村XXX屯朴XX家中。二人因琐事产生矛盾,朴XX欲赶走白XX。1996年7月的一天夜里,朴XX酒后回到家中,得知白XX仍未离开,携带尖刀到白XX居住的房间,二人发生争执,朴XX持尖刀捅刺白XX腰腹部,朴XX的妻子周X(已判刑)进行阻拦,白XX跳窗逃离房间。后朴XX追上白XX,
又捅刺白XX背部两三刀。朴XX与周X将白XX扔至自家院中的菜窖内。第三天上午,朴XX将白XX的尸体分成两段与白生前衣物分装到两个麻袋中,同周X一起用借来的驴车将麻袋拉至XXX村前XXX子子的一土坑内掩埋。同年8月25日下午,XXX乡XXX村村民XXX等人在丈量草甸子时发现尸体并报案。朴XX得知尸体被发现后;于同年9月2日早上离家外逃。
2023年8月15日,被告人朴XX在xxx自治区XXX县一宾馆内被公安机关抓获,朴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在逃人员信息表、侦破经过、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证实:1996年8月25日18时许,黑龙江省杜xxXXXXX村村长徐文XX报案称,在XXX村草甸子上发现一具被分X的男尸。当日公安机关对该案刑事立案。经侦查,确认朴XX为犯罪嫌疑人。2000年1月17日,朴XX被杜xx公安局刑事拘留(未执行)。2002年4月1日,朴XX被公安部列入网上在逃人员。2023年8月15日,xxx自治区XXX县公安局在该县明锐宾馆将朴XX抓获归案,并临时羁押于该县看守所。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本案埋尸现场位于杜xxXXX乡XX村前XXX子子上界限坑内。案发现场位于杜xxXXXXXX村XXX屯朴XX家。公安人员勘查现场并提 取物证及痕迹情况。
3.杜xx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支队(96)杜公法鉴字第24号鉴定意见:该尸体为高度腐败的碎尸尸体,该死者应在20天前死亡,根据牙齿磨损及颅腔分析,年龄应在25岁左右,身高应在155厘米左右;两下肢股骨骨折,截断不整齐,分析为钝性物体打击所致。经检验,该尸体为凶杀后XX尸体。
4.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庆)公(刑技)鉴(法物) 字[2023]925号鉴定意见:送检的朴XX家西XX炕沿上、西XX炕 沿墙上、南侧窗框血迹检出的人血DNA,与尸体的牙齿所属男性 个体在D3S13XX等23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9.75× 10²;送检尸体的牙齿所属男性个体与朴XX血样,在检出的 DYS3XX等43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不排除二者来源于同一父系。
5.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庆)公(刑技)鉴(法物)字[2023]1144号鉴定意见:朴XX是朴帅的生物学父亲,亲权指数为2.10×10⁶。
6.户籍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被害人白XX身份证明、一心乡XXXX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被告人朴XX、被害人白XX的自然概况。
7.(1996)杜法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1996年11月27日,周X因犯包庇罪被黑龙江省XXXXX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8.证人周X的证言:白XX(老东子)是我丈夫朴XX同父异母的弟弟。1996年4月,白XX来到我家说要在我家待一阵子。7月末的一天晚上,朴XX喝完酒回来问我,白XX明天走不走。我说不知道。朴XX去西XX找白XX,二人发生争吵。我听到朴 德X说“你一整就要掐死我儿子,你什么意见”。我听到白XX 不是好动静叫,就跑到西XX,看见白XX肚子出血了。我拽住朴 德XX,白XX从窗户跳出去,朴XX也追了出去。等我追过去 时,听到朴XX说“我整死你你也享福了,要不你也把我们害了”, 看见朴XX向趴在地上的白XX后背又扎了两三下,白XX不动 了。这时,邻居老X家的两个孩子问我们怎么回事。朴XX说没 事,白XX喝多了。那两个孩子就进屋了。之后,我和朴XX把 白XX扔到我家的菜窖里。第二天,我把西XX地上的血迹打扫了。第三天上午,朴XX在我家菜窖内,用菜刀将白XX的尸体卸开,装在两条麻袋里。朴XX向我们屯刘XX家借来驴车,将这两个麻袋装到车上。我俩将尸体埋在我们屯附近草甸子上的一个土坑内。这两个麻袋是旧的,上面有我用花布、劳动布和旧线衣布缝补的补丁。埋尸时盖在麻袋上的旧褥子,是我用朴XX穿过的一件旧军绿色大衣改的,上面的补丁是用绿色布补的。白XX死的时候,上身没穿衣服,光膀子,下身穿了一条彩色或红色的三角裤头。9月初,扑德X就走了.
9.证人刘XX、刘XX、高XX的证言:1996年8月25日17时许,刘XX、刘XX与高XX三人去XXX村草甸子大量草地时,发现XXX家与刘XX家草何子界限坑内埋着东西。XXX用铁锹挖几下,发现有一个破被子,被子下面是麻袋,还有一殷腐烂的气味儿。刘XX把麻袋从坑里拽出来,用铁锹砍断系麻袋的细绳,里面出现一个像人腿似的一段骨头,带着腐烂的肉,还有很多小骨头和类似内脏的东西,同时还有一条旧的皮带。高XX便返回村里,将此事报告给村长徐XX。
10.证人徐XX证言:1996年8月25日,我们XXX村村民大量草地。17时许,高XX告诉我,他和刘XX在草甸子的一个土坑内发现一个麻袋,里面装着已腐烂的人内脏和骨头。我听说后就马上报案了。
11.证人巩XX、巩XX的证言:朴XX家和我家中间隔着赵XX家。朴XX有个三十来岁的弟弟在他家住。朴XX和他弟弟打过架。大约是1996年8月初的一天晚上11点钟左右,我俩突然听到家里狗叫,起身查看院内物品,发现一人翻越院内西墙向西跑,追过去问对方是谁。朴XX过来说是他弟弟,今晚喝多了。巩XX让朴XX快把他整回家,我俩就返回家中。第二天早上,巩XX看见那人跳墙的地方有血。
12.证人刘XX、段XX证言:大约在1996年7月的一天,朴XX向刘XX借驴车。第二天中午朴XX从段XX手中将驴车借走。下午四点多钟,朴XX两口子把驴车还回来。
13.证人宋XX的证言:朴XX是朴XX的父亲,曾领着白日东来我家吃过几顿饭。1996年8月29日,朴XX接我去给他看家。9月2日朴XX走了,再也没回家。在1995年冬天的时候,我曾见过朴XX家把一件旧的黄色棉大衣拆开做成一条门帘子。
14.证人冯XX的证言:1996年7月末,朴XX到白云饭店找白云要账,我们一起喝的酒,23时朴XX回家了。
15.证人包XX的证言:1996年6月份,我在寿XX的绿林山寨打工时,认识了朴XX和白XX。白XX有一件淡蓝色 拉锁式的夹克衫、一条黑色大条绒的裤子和一条灰色裤子等衣物。
指认笔录:1996年9月5日,包XX指认出埋尸现场提取的黑色大条绒裤子系白XX穿过的裤子。
16.证人白XX的证言:白XX是我同母异父的弟弟。我父亲在我十一二岁的时候去世;“我母亲王XX就和朴XX搭伙过日子,白XX的亲生父亲是朴XX。白XX是1971年出生的,小名叫东子。我后来听说白XX被杀了。
17.辨认笔录证实:从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王XX辨认出朴XX是周X的丈夫。
18.被告人朴XX的供述和辩解:1996年,我弟弟白XX来到我家,我带他一起干活。期间,我因骑摩托车摔伤左小腿。有一天,我妻子周X告诉我,白XX总是对她动手动脚,要将他撵走。又过了几天,我喝完酒回家,问周X是否已将白XX撵走。 周X让我去和白XX说。我到厨房拿一把刀,来到西XX找白XX,并与白XX发生争吵。我拿刀刺向白XX腰部。周X进屋进行阻拦,白XX跳窗出去。随后,我追上白XX又向他后背上刺了三刀,他便不动了。这时,我家西院出来两个邻居问我怎么回事,我告诉他们,白XX喝多了。我便和周X一起将白XX抬回我家的菜窖里。第三天上午,我在菜窖里将白XX的尸体从腰部肢解后与他的衣物一起装进两个麻袋里。我借刘XX家的驴车运送尸体,让周X坐在驴车上看是否有人跟踪,我们走到草甸子上的一个土坑处,在土坑里挖了一锹深,就把装有尸体的两个麻袋扔进土坑,上面用褥子盖上后用土埋上。之后我就正常生活。过了不到一个月,我听说有人在草甸子上发现尸体,我怕事情败露就离家出逃。我这些年一直在外面打工躲藏。2023年8月15日,我在xxx自治区XXX县明锐旅店503室被XXX县公安局抓获。
指认笔录证实:因被告人朴XX家原房屋已被推平,现为亢彪家牛舍,朴XX指认牛舍后边平地为当年其家平房所在位置,
及其用尖刀扎伤白XX的位置;指认出离靠山公路东边1公里的草甸子上一个土包后的洼地为埋尸现场。朴XX还对被害人白XX生前所穿的短裤和腰带、装尸块和衣物的麻袋、褥子、埋藏白日东尸体的菜窖、作案现场(朴XX住所:)的照片进行了指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朴XX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关于朴XX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因家庭矛盾所引发,系激情犯罪,朴XX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鉴于本案发生在家庭成员内部之间,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查明案件事实起到关键作用,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朴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