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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不支付加班费,全力为劳动者挽回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各种损失

  • 综合类型
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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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庚辰律师事务...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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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在劳动仲裁和一审法院均未支持劳动者加班费,并且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系按照实发金额作为基数进行计算,导致劳动者应获得赔偿数额不对,拖欠工资计算期间不准确。本律师在二审开庭中充分发表意见,二审改判了费用,并且支持加班费。

案件详情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黑06民终1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XX,黑龙江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XX某肉公司。

案件介绍:

   刘X于20XX年X月XX日入职,担任核算员一职,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于20XX年X月XX日续签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刘X自入职之日起,遵守单位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但在20XX年X月中旬,公司未与刘X协商的情况下,强制要求刘X交接工作,将刘X岗位变更为生产工人,刘X提出不同意调岗后,双方协商变更岗位未果,公司拖欠工资、停缴社保。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1.案涉欠付工资、经济补偿金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应如何认定;2.案涉欠付工资、经济补偿金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具体数额应如何计算;3.刘X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是否应予支持。

法院判决:


一、维持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22)黑0602民初31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22)黑0602民初312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三、被上诉人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上诉人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期间的工资13,380.45元;

四、被上诉人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上诉人经济补偿金70,383.9元;

五、被上诉人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上诉人未休年休假工资3,235.9元;

六、被上诉人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上诉人刘X法定节假日工资11,102.18元;

七、驳回上诉人刘X的其他上诉请求。





  • 2023-02-14
  •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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