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盛X在某县一中学担任教务处副主任一职,刘X在该中学担任德育处副主任一职。2023年9月的一天,因教务处张X有事,临时委托盛X帮忙检查第四节任课老师在岗情况,在检查到九年级十一班的时候发现教室内没有任课老师,盛X了解情况后通过电话将刘X未上课的情况告诉张X,张X通过电话与刘X核实后,刘X认为盛X向张X打了小报告,刘X打电话质问盛X,两人在电话里发生争吵,就此事下午到学校进行理论。2023 年9 月21 日14时左右,盛X从家里到学校上班时随身携带一把单刃尖刀。16 时05 分左右,盛X称其给雷XX送阅读资料,途径教学楼二楼到一楼的楼梯拐角处与刘X相遇,简单语言交流后,刘X用拳头和脚殴打盛X至教学楼一楼大厅,在打斗的过程中盛X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将刘X捅伤,后被在场的老师拉开。2023年9月21日16时57分,医院急救中心医生宣布刘X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刘X系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2023年10月20日,学校向县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2023年11月15日,人社局以刘X收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不予认定工伤。
二、接受委托后,律师详细查阅了本案卷宗。结合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为刘X的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的认定条件,为此,在行政复议一案召开听证会时,提出四点代理意见,最终,县司法局组织公开听证后,作出行复字(2024)15号复议决定书,依法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是否认定工伤决定。
三、2024年9月,该县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作出人社工伤认字(2024)第0021号决定书,认定刘X受到的伤害构成工伤,家属也因此获得近200万元的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