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信息
- 原告:中XX公司。
- 被告:青海XX餐饮有限公司;马XX;青海XX投资有限公司;XX;XXX。
- 案件事实
- 借款情况:2014 年 5 月 20 日,XX御品公司与青海XX古城台支行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贷款 300 万元用于经营场所装修,期限 1 年,年利率 8.4%,逾期罚息利率上浮 50%。同日,XX公司与青海XX签订《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 2 年。2015 年 5 月 21 日,青海XX发放贷款 300 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XX御品公司仅偿还本金 15 万元。
- 催收情况:2016 年 5 月 19 日,青海XX向XX公司发出《催收通知》,XX公司盖章;2018 年 4 月 17 日,青海XX向XX公司发出《青海XX担保贷款代偿通知书》,XX公司盖章;2018 年 5 月 31 日,青海XX向XX御品公司发出《催收通知》,XX御品公司和马XX签名盖章。XX出具《个人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承诺书》,XX在该承诺书上签名。
- 债权转让情况:2018 年 12 月 26 日,青海XX与东方XX公司发布《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将债权转让给东方XX公司;2019 年 3 月 5 日,东方XX公司与XXX签订《资产转让协议》,转让债权;2020 年 9 月 10 日,XXX与中XX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转让债权。2020 年 9 月 18 日,XXX与中XX公司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 争议焦点及法院认定
- 原告受让债权是否合法有效,诉讼主体是否适格:法院认为,青海XX、东方XX公司和中投XX通过刊登公告履行了通知义务,起诉送达材料也视为通知,原告主体适格。
- 原告主张权利是否超诉讼时效,贷款本息是否成立:诉讼时效于 2017 年 5 月 20 日届满,但 2018 年 5 月 31 日XX御品公司签收《催收通知》视为同意履行债务,放弃时效抗辩权,且债权转让导致时效中断,原告主张未超时效。原告主张的本金 285 万元、借款期间利息 25.2 万元予以支持,逾期利息计算至 2019 年 3 月 5 日为 XXX.08 元。
- 被告马X、XX公司、XX、XXX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马X作为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应承担连带责任;XX公司在保证期间届满后盖章确认代偿通知书,视为成立新保证合同,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XX保证期间内未被主张责任,保证责任免除;XX没有承担保证责任的合意,不承担责任。
- 判决结果
- XX公司支付中投XX借款本金 XXX 元、借款利息 252000 元、逾期罚息 XXX.08 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 马X、XX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XX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