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甲**公**赖X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上诉案
中华*民共和**高*民法*
(2021)最高**民终964号
案情简*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甲**公*。住所地:浙江*宁*市镇海*。
法*代表人:包X,该**公***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XX,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XX,北京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赖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XX,浙江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XX**公*。住所地:浙江*宁*高*XX。
法*代表人:裘X,该**公**行董*。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XX,浙江XX律师。
宁*甲**公***审法*宁*市中XX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赖X、宁*XX**公**即停止侵害宁*甲**公**术秘密的行为;2.赖X、宁*XX**公**同赔偿宁*甲**公***损失45万*(包*合理费*损失)。事实理由:其是一家*工具车*品开发、制造、国*外销售于*体的多元*企业。近年*,宁*甲**公**入巨资自主研发成*新一代工具车*品及相**术,该系列工具车*目前国*同类产品中技术先进的新产品,该工具车*品及相**术和*息是宁*甲**公**核心技术和*密,属于**甲**公***秘密,宁*甲**公**此采取了完善的保密措施。赖X是宁*甲**公**术总监,2013年12月31日离职,宁*XX**公***于2013年11月25日,其经*范*与宁*甲**公***,主要产品为工具车。赖X于2013年11月25日担任**XX**公**经*。赖X在宁*甲**公**任*术总监期间,全**与了宁*甲**公**具车*研发,掌握了宁*甲**公**具车*技术秘密。2015年*始,宁*甲**公**市场调查*发现赖X将宁*甲**公**术秘密披露给宁*XX**公*,以及宁*XX**公**当使用宁*甲**公***秘密的情况,二者的行为均构成*宁*甲**公**术秘密的侵害。原审中,宁*甲**公***了技术秘密点。其中,防护条技术信息包*:防护条表面设有*向**的内凹槽,防护条内侧设有*强*,内凹槽贯通*护条转角,在上述基础上,防护条采用邵*硬度40-65HA的非金*材料,防护条内凹槽深度为防护条厚度的40%-60%。防护条技术信息对应*效果信息为:达到防护条与工具车*板、底板、左*侧板整体快速组装和*会收缩、变形、开裂的目的;其中,互锁结构技术信息包*:工具车*屉互锁结构由限位块、限位槽、锁杆、滑*、锁销及之间的相*配合关*组成,通*具有*冲作用的弓*滑*与锁销的相*运动,带动锁杆上下移动,使限位块在限位槽中定位,限位块与锁杆是相*上下平*关*;两个限位槽之间的距离与弓*滑*高*之间距离相*配。互锁结构技术信息对应*效果信息为:限位块有*尼和*位的作用,弓*槽与锁销空*结构紧凑,达到一个抽屉打开时*余*屉处于*定状态、快速装配和*户正常***用的目的。
办案经*
代理人接受被告委托后,检索*大量专利**、技术论文、技术标准等技术资料,根据法*、司***,起草答辩状认为:一、原告所主张*防护条、互锁结构、机架系统、脚轮固定板折弯工艺的效果信息不属于*不正当竞争法*义上的技术信息。效果信息本身无法*体化、特定化,所谓产品的效果是由产品特定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工艺方**技术方*所决定的,也就是说效果是特定的技术方*的所实现的结果。二、原告在本案主张*商*秘密信息已为公*所知悉,不具有*密性。三、原告没有*据证明*其所主张*商*秘密信息采取了相**保密措施。四、原告主张*互锁结构信息不具有**价值。五、被诉侵权*品是被告XX**公***三人XX**公**购的,并非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原告的信息后*以制造的,且赖*和XX**公**未接触过原告主张*互锁结构信息。六、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诉侵权*品的信息与其主张*技术信息构成*质相*。
经*被告答辩以及原、被告举证质证后,原告对机架系统、脚轮固定板折弯工艺技术信息不申*鉴定,仅对防护条、互锁结构信息申*鉴定。
宁*市中XX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后,根据原告的申*,对涉案商*秘密点即工具车*护条和*锁结构所涉及的技术信息,以及对被告技术信息与上述技术信息是否相*或实质性相*申*鉴定,委托江**专利*息服务中心(江**知识产权*权*助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为:防护条技术信息不为公*所知悉,被诉侵权*息与其存在实质区别;互锁结构技术信息已为公*所知悉,被诉侵权*息与其实质相*。经*开庭审理后,采纳被告有**果信息不属于*术秘密内容,保密措施*具有*应*的观点,并根据鉴定意见认为不构成*害商*秘密。遂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XX**公**诉讼请求。
宁*甲**公**服一审判决,向*高*民法*提起上诉。最高*民法*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于2021年8月4日、2022年8月3日、2023年6月6日进行了三次开庭、询问。最高*民法*在开庭过程*围绕一审的鉴定意见展开多轮辩论、询问鉴定人。代理人在二审代理意见中,针对二审有*能*采信鉴定意见的情况*,围绕两者信息是否实质相*进行了重点论述:如宁*甲**公**锁结构技术信息中只有*置有*梯形加强*的非金*材料倒梯形阻尼限位块,安*在工具车*屉的上端或者下端未公*外,其他诸*限位块、限位槽、滑*、锁销、锁杆的结构、位置、配合关*等秘点均已公*,不具有*密性;被诉侵权*术信息的定位凸块和*槽的位置、形状与宁*甲**公**张*互锁结构技术信息特别**秘密点倒梯形阻尼限位块明*不同,根据自认原则,不构成*术信息的实质性相*。最高*民法*于2023年11月15日作出终*判决。
案件结果
关**锁结构技术信息。经**甲**公**清后*案中纳入审理范*的互锁结构技术信息为:互锁结构包*限位块、限位槽、锁杆、滑*、锁销及之间的相*配合关*组成,通*具有*冲作用的弓*滑*与锁销的相*运动,带动锁杆上下移动,使限位块在限位槽中定位,限位块与锁杆是相*上下平*关*,二个限位槽之间的距离与弓*滑*高*之间距离相*配,其中所述限位块为倒梯形的限位块且为阻尼限位块。针对上述互锁结构技术信息中的阻尼限位块的部分,本院认为,该信息实质上系特定结构所决定的效果或作用,即由倒梯形限位块与限位槽配合所共同实现的效果或作用,其本身无法*体化、特定化,故该信息不属于*术秘密的范*。经*查,被诉侵权*具车*杆下压块固定在工具车*部,该锁杆下压块上设有*角形限位块,当抽屉锁销沿互锁限制块内“倾斜**”滑*滑*或滑*时,带动锁杆上下移动,使得锁杆下压块上的三角形限位块与锁杆上两个凸起的凹槽配合而定位,锁杆下压块与锁杆是相*上下平*关*。本院认为,被诉侵权*具车*凹槽设置在锁杆上与固定在工具车*部的限位块相*合、限位块为三角形设置的技术方*与宁*甲**公**张*护的互锁结构技术信息存在不同。
关**位块位置设置,因其仅是与凹槽位置的简**换,故不构成*质性差别;关**位块结构设置,三角形限位块不同于*梯形结构,鉴于**甲**公***表述其经*反复试验后**方*、倒梯形、三角形等多种技术手段*选取了倒梯形这种形状用于*锁结构中,具有*同的效果,即三角形限位块系其经*反复试验予以排除的技术方*,故三角形限位块与倒梯形限位块实质不同,无法*现宁*甲**公**强*的倒梯形限位块的阻尼效果。在此基础上,被诉侵权*品没有*用带有*梯形限位块的互锁结构技术信息。此外,被诉侵权*利*也不涉及限位块结构设置,没有*露倒梯形限位块,没有*用带有*梯形限位块的互锁结构技术信息。鉴于**甲**公**没有*供能*证明*X与宁*XX**公**露或使用了与互锁结构信息实质上相*的技术信息的证据,未合理表明*术秘密被侵犯,其应*担举证不能*不利**。
综上所述,在案证据已能*明*X、宁*XX**公**使用宁*甲**公**张*护的技术信息。宁*甲**公**张,赖X不正当获取、披露、使用、允许*人使用该技术信息,宁*XX**公**露、使用该技术信息,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民共和**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民法*关**理侵犯商*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民法*关**用
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宁*XX甲工具**有*公**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XX
审判员焦XX
审判员刘X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