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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争取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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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其争取少刑

案件详情

河 南 省 滑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豫 0526 刑初 66 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男,2004 年 9 月 25 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HX县XX。诉讼代理人LXT、LSY,XXX律师。被告人XXX,男,2003 年 6 月 19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HN省HX县人,住HX县城关XX。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被HX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2 年 10 月 7 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H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2 年 11 月 10 日,经HX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HX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HX县看守所。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XXX,男,2008 年 2 月 1 日生,公民身份号码 ,汉族,住HX县城关XX。法定代理人QXX,系XXX之父。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QXX,男,1978 年 4 月 3 日生,公民身份号码 ,汉族,农民,住HX县城关XX。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QXX,男,2008 年 2 月 24 日生,公民身份号码 ,住HX县城关XX。法定代理人QXX,系QXX之父。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QXX,男,1966 年 6 月 8 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HX县城关XX。诉讼代理人Q JT,男,1990 年 2 月 1 日生,公民身份号码 ,住HX县城关XX。系QXX之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XXX,男,2007 年 10 月 22 日生,公民身份号码 ,汉族,农民,住HX县城关XX。法定代理人T HM,系XXX之父。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T HM,男,1970 年 4 月 16 日生,公民身份号码 ,汉族,农民,住HX县城关XX。诉讼代理人葛XX,河南XX律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T A,男,2007 年 9 月 3 日生,公民身份号码 ,汉族,住HX县城关XX。法定代理人TXX,系T A之父。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TXX,男,1987 年 6 月 7 日生,公民身份号码 ,汉族,农民,住HX县城关XX。诉讼代理人N XXX,XXX律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XXX S,男,2008 年 8 月 22 日生,公民身份号码 ,汉族,住HX县城关XX。法定代理人XXX,系XXX S之父。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XXX,男,1974 年 8 月 24 日生,公民身份号码 XXX,汉族,农民,住HX县城关XX。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L B,男,2008 年 4 月 24 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HX县城关XX。法定代理人L RX,系L B之父。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L RX,男,1981 年 4 月 26 日生,公民身份号码 ,汉族,农民,住HX县城关XX。HX县人民检察院以AS检刑诉﹝2022﹞694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XX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 2023 年 4 月 23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HX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CXXX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及其代理人LXT,被告人XXX,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XXX的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QXX,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QXX、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QXX的诉讼代理人Q JT,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XXX的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T HM的诉讼代理人XXX JF,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T A的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TXX的诉讼代理人N XXX,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XXX S的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XXX,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L B的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L R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H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5月21日凌晨2时许,在HX县城关XX,XXX被XXX、QXX殴打,后XXX心中不忿,随后到XX MX家中叫XXX、L XXXH、L FA、L XX、XXX、THB、XX XB、XX MX、XX YX、XX QC等11人一起去SXXX镇找XXX,准备打XXX,但未找到。在回家路上,XXX与这几人约好下午去XXXX村找XXX让其道歉,如果不道歉就要打XXX。2022年5月21日14时许,XXX、XXX、L XXXH、L FA、L XX、XXX、THB、XX XB、XX MX、XX YX、XX QC等11人去XXXX村找XXX。XXX等11人到XXX家门口后,被被告人XXX和XXX、QXX、XXX、T A、XXX S、L B等7人手持扳手、棒球棒、砖、啤酒瓶等物将XXX、XX XB、L FA、XX MX、XXX打伤。经HX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XXX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XXX在监视居住期间,伙同XXX、XXX HX、Q SH、QXX、L B、XXX、XXX JJ、XXXY等人,于2022年9月至10月在HX县城关XX、SXXX镇等地盗窃被害人XXX等人的玉米棒共计9183斤,尚有3158斤被盗的玉米棒无主。XXX、XXX将盗窃的12341斤玉米棒中的10741斤,以每斤0.65元的价格先后销赃到HX县城关XXL XX经营的收粮点和HX县城关XXXXXX村NXXXXX经营的收粮点,共计6982元,还有1600斤玉米棒尚未销赃,放于被告人XXX家中。经HX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XXX、XXX等人盗窃的12341斤玉米棒共价值8023元。其中XXX、XXX组织作案人员、找作案车辆、销赃并给作案人员分赃,XXX、XXX HX、QXX、XXX、L B、XXX JJ、Q SH、XXXY等人实施盗窃。2022年12月27日,被告人XXX退还盗窃犯罪所得2874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被告人XXX系自首,建议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建议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要求以故意杀人罪从重追究XXX、XXX、QXX、XXX、T A、XXX S、L B七人的刑事责任,要求在七年以上量刑;要求各被告人共同连带赔偿原告人各种经济损失共计35万元。被告人X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和量刑建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愿意对被害人赔偿,但无赔偿能力;被害人也有责任。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代理人辩称:XXX的伤不是XXX、QXX、XXX、T A、XXX S、L B造成,不应赔偿,不构成刑事犯罪;XXX帮忙前来打架,也有责任和过错。经审理查明:一、故意伤害罪2022年5月20日晚,XXX与TDJ、XXX、THB、XX XB、XX MX、XX YX、XX QC、MCXXX、LXXXP等人(均系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多人未满十六岁)在HX县XXXX MX家喝酒。21日凌晨2时许,XXX骑电动车送TDJ回家。行至城关XX,遇见在村里闲逛的XXX、QXX、T A、XXX、Q SH、T JY等人(均系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多人未满十六岁),XXX无故被XXX、QXX殴打。XXX心中不忿,将TDJ送回家后,返回XX MX家中,叫XXX、L XXXH、L FA、L XX、XXX、THB、XX XB、XX MX、XX YX、XX QC、MCXXX、LXXXP等人一起去找XXX,准备打XXX。但因未找到XXX,在返回的路上,XXX与以上人员约好,下午去XXXX村找XXX让其道歉,如果不道歉就打XXX。2022年5月21日14时许,XXX、XXX、L XXXH、L FA、L XX、XXX、THB、XX XB、XX MX、XX YX、XX QC等十一人去XXXX村找XXX。XXX、XXX等人到XXX家门口后,喊XXX出来。XXX之兄XXX询问XXX原因后,说“都到家门口了,出去打吧”,随后,XXX带领XXX、QXX、XXX、T A、XXX S、L B等七人冲出家门,手持扳手、棒球棒、砖、啤酒瓶等物将XXX、XXX、XX XB、L FA、XX MX打伤。经HX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XXX双侧鼻骨骨折、上颌骨额突骨折、鼻中隔新发骨折、牙齿冠折2枚以上,其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2022年7月27日,被告人XXX到HX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

(XXX)被打受伤后,被送往医院诊治,在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滑县人民医院等地治疗、检查,支付医疗费 27952.94元,鉴定、检查费 6900 元,照相费 150 元,复印费 37.6 元,住院 12 日。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XXX出院后的误工期拟定为 50 日、营养期拟定为 20 日、护理期拟定为 20 日,护理人数 1 人。根据XXX住院情况和鉴定意见进行计算,XXX其他经济损失情况为误工费 8884.6 元(143.3 元×62 天=8884.6 元),护理费 4405.76 元(137.68 元×32 天=4405.76 元),营养费 640 元(20 元×32 天=640 元),住院伙食补助 600 元(50 元×12 天=600 元),交通费酌定为 240 元。经山东省正邦假肢赔偿鉴定中心鉴定,根据XXX的牙齿受损情况,右上 12 牙、左下 31、32 牙建议行树脂充填,单颗树脂充填费用 700 元;右下 41 牙建议拔除后行种植修复,单颗种植修复费用 9000 元;左上 21、22 牙建议行冠修复,单颗牙冠修复费用 3000 元。根据XXX伤情和鉴定意见进行计算,XXX单次牙齿充填费 2100 元(700 元×3 颗牙=2100 元),单次牙齿种植修复费 9000元(9000 元×1 颗牙=9000 元),单次牙冠修复费 6000 元(3000元×2 颗牙=6000 元)。以上XXX全部受损牙齿充填、种植、修复单次总费用为 17100 元。以上原告人XXX各项经济损失共计 66910.9 元。因XXX有一定的责任,故适当减轻各被告人的赔偿责任 30%,各被告人还应共同赔偿XXX各项经济损失共计 46837.63 元。

二、盗窃罪被告人XXX在监视居住期间伙同XXX、XXX HX、Q SH、QXX、L B、XXX、XXX JJ、XXXY等人,于 2022 年 9月至 10 月在滑县城关镇、上官镇等地盗窃被害人XXX等人的玉米棒共计 9183 斤,尚有 3158 斤被盗的玉米棒无主。XXX、XXX将盗窃的 12341 斤玉米棒中的 10741 斤,以每斤 0.65 元的价格先后销赃到滑县城关XXL XX经营的收粮点和滑县城关XXNXXXXX经营的收粮点,共计 6982 元,还有 1600斤玉米棒尚未销赃,放于被告人XXX家中。经滑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XXX、XXX等人盗窃的 12341 斤玉米棒共价值8023 元。其中XXX、XXX组织作案人员、找作案车辆、销赃并给作案人员分赃,XXX、XXX HX、QXX、XXX、L B、XXX JJ、Q SH、XXXY等人实施盗窃。2022 年 10 月 7 日,滑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将XXX抓获。2022 年 12 月 27 日,被告人XXX退还盗窃犯罪所得 2874 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玉米棒的价款全部追回,已查明被害人的已全部发还给被害人,未查明被害人的已上缴国库。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故意伤害案件的证据1、被告人及其他同案人的供述(1)被告人XXX的供述:2022 年 5 月 21 日 14 时许,我在家中睡觉,听见外面一直有人敲门。我走到院里,看见我弟XXX拿着一个棒球棍,QXX、L B拿着啤酒瓶,另外三个手里也拿着东西。我问怎么回事,XXX说“昨晚把一个吴村的小孩(XXX)打了,他今天带着人堵咱家的门口了”。我说“出去打吧”,我拿了个扳手冲了出去,他们也都拿东西冲了出去。对方的人我都不认识,有十来个,我拿着扳手见谁打谁。对方的人都吓跑了,就剩下一个高个胖胖的男孩,我一扳手打到他昨儿后面,XXX用棒球棍一棍抡到了他的脸上,他鼻子就流血了,就倒地上了。这时,QXX、L B他们五个也过来了,我们七个围着这个小胖孩用脚朝他身上乱踹。过来一个人说要报警,我用扳手打这个要报警的人左胳膊,这个人就往一旁走了。小胖孩坐起来了,我问他走不走,他说不走。我就用手机朝他的脸上摔了两下,又用手扇了他头部两下。我父亲QXX过来吵我,我就更急了,从旁边拿起一块砖头要朝小胖孩丢过去,村长Q YXXX过来把砖头给我夺走,我就跑了。9 月份,XXX给我提议要偷玉米棒。XXX找来他的朋友QXX、XXX HX、XXX、XXXY、L B等在我们家商量偷玉米棒的事。我负责找车卖玉米、给他们分钱。商量后,他们就开始偷了,每次都是凌晨,我都会给他们发微信让他们去行动,我还会给他们安排每次都谁去,拉到家的玉米棒有十几车。他们都是骑着电动三轮车去偷。卖过钱,我分三成,他们几个分七成。我一共分了 2539 元。(2)XXX的供述:2022 年 5 月 21 日凌晨 2 时许,我和QXX、T A、XXX、Q SH、T JY在我们村里转悠,看见XXX骑车带着他对象过来,QXX拦着XXX。我感觉XXX说话声音很大、很牙(方言:厉害、不服气),我就把他踹倒了,之后,我又和QXX、T A踹了他后背、肚子几脚。后来,XXX怕XXX叫人打我们,我就给XXX说让他打几下还回来,XXX用脚踹了我和QXX后背几下,这事就过去了。XXX走了,我们就回家了。13 时许,XXX加我的微信找我。我就给QXX发信息,说XXX带人来了。然后,QXX、L B、XXX、T A、XXX S就到我家里了。XXX他们踹我家的门,我哥XXX问咋回事,我就说外面有人准备打我。我们几个害怕挨打,我拿着一个棒球棍,QXX、L B、XXX、T A、XXX S都拿着啤酒瓶,XXX手里也拿着东西,我们就冲出去,对方的人就乱跑,我们边追边拿东西乱打。我哥XXX拽着XXX了,我拿棒球棍朝XXX正脸上打了一棍,把他打倒在地,脸上都是血。我和XXX、QXX、L B、XXX、T A、XXX S围着XXX乱踹。XXX还拿着手机朝XXX身上摔。村长Q YXXX过来拦着我们,XXX拾起一块砖被拦住了,Q YXXX把我们吵走了。听说我把QXX将XXX拉医院了。偷玉米棒是我提议的,我哥XXX因已满十八岁,怕被判刑,没有直接偷,他负责卖玉米棒、分钱、还负责喊我们起床去偷。我们三七分成,我哥三,分多少以微信转账为准。QXX、XXX HX、XXX、XXXY、L B、Q SH等,是骑电动三轮车去偷的。(3)QXX、L B、XXX、T A、XXX S、XXX HX、XXX、XXXY、Q SH、XXX JJ等人的证言:证人分别证明了XXX无故殴打XXX,XXX带人寻找XXX,XXX、XXX带人冲出XXX家,把XXX等人打跑,然后XXX、XXX、QXX、L B等人又对XXX进行殴打的过程;证人分别证明了与XXX等人骑电动车偷玉米棒,然后销赃,XXX组织指挥、销赃后分钱的过程。以上人员证明的情况与XXX、XXX的供述相一致、相印证。2、被害人XXX的陈述:其陈述了XX XB给其联系让其到XXXX村,见到被人打的XXX,知道喊其过去是帮忙打架。去到XXX家门口,从里面冲出几个人,手里拿着棒球棍、钢管,这边的人都跑了,其没来得及跑,被对方夯了一棍,蒙了,后面谁打的就什么也不知道了,再清醒后就在去医院的路上了。3、证人XXX的证言:XXX证明其在XXXX村里被XXX等人无故殴打,其回去后告诉了XXX、L XXXH、L FA、L XX等人,商议去寻找XXX,如不道歉,就打XXX。5 月 21日 14 时许,其和XX XB、XXX、XX QC、XX YX、XX MX、XXX、L XXXH、L FA、L XX、THB等人找到XXX家。从XXX家出来四五个人,手里拿着啤酒瓶、棒球棍、扳手、砖头,XXX用扳手打了其一下,其和XX XB等人就跑了。跑一圈回来见XXX在地上躺着,脸上和衣服上都是血,THB报警,其一群人就回XX村跑了。去找XXX是我被打后想去找他打回来,出出气,是THB、XX XB、XXX替我出的头,联系人都是他们联系的。4、证人XX XB、XXX、XX QC、XX YX、XX MX、L XXXH、L FA、L XX、THB等人的证言证人分别证明了因XXX被XXX无故殴打,其十多人便跟XXX到XXXX村找XXX,后被XXX、XXX等人打跑的事实经过。证人所证内容与XXX、XXX的陈述相一致、相印证。5、证人Q BY、L TL、XXX AQ等人的证言证人分别证明了见到XXX被打的情况。证人所证内容与XXX的陈述相一致、相印证。6、被害人XXX等人的伤情照片及伤情鉴定书。7、民事部分的证据:XXX的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证、医疗费、复印费、照相费、鉴定费、检查费单据、村委会证明等书证。盗窃案件的证据及其他综合证据8、证人XXX YL的证言:其证明了XXX等人偷玉米棒借电动三轮车的情况。9、玉米棒收购人L XX、NXXXXX、L XXX、XXXK等人的证言:证人分别证明了收购XXX、XXX等人销售的玉米棒的情况。10、被害人D XXXY、C BS、XXX HC、XXX SS、L XXXJ、M PT、XXX、XX BXXX、XX XXXS、XXX、Y XXXY、S KY、L XJ、XXX等人的陈述:被害人分别陈述了玉米棒被盗的情况。被害人的陈述与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相印证。11、XXX与XXX、XXXK、QXX聊天记录:证明合伙盗窃玉米棒的情况。131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走访记录、现场照片及其说明。13、XXX、L XX、NXXXXX、XXX JJ、XXXK、L XXX微信支付交易明细。14、被盗带籽玉米穗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告知笔录。15、赔偿款收到条、罚没票据等。16、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X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告人XXX在其弟XXX与XXX等人发生纠纷冲突时,不考虑XXX无故殴打XXX、寻衅滋事在先的缘由,不采取劝阻、报警等合法手段,而是鼓动并带头使用暴力,与XXX等人持扳手、啤酒瓶、棒球棍等物品击打对方,故对伤害结果的发生,XXX应负主要责任;在盗窃案件中,被告人XXX组织指挥多名未成年人实施盗窃,亦应负主要责任。被告人XXX在故意伤害案件中,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认罪认罚;盗窃案件中被害人的损失全部被追回,但其未赔偿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未取得被害人的谅解。14被告人XXX身犯两罪,应数罪并罚。对以上被告人XXX具有的从重处罚情节和从轻处罚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代理人所辩称的“XXX的伤不是XXX、QXX、XXX、T A、XXX S、L B造成,不应赔偿”的辩解意见,经查,XXX、XXX、QXX、XXX、T A、XXX S、L B故意伤害XXX的事实,XXX、XXX、QXX、L B等人对共同殴打XXX的事实曾供认不讳,且各被告人的供述与被害人XXX的陈述及证人证言、伤情鉴定等证据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各被告人共同殴打XXX的事实,故各被告人及代理人的以上辩解意见不能成立。因参与故意伤害的XXX、QXX、XXX、T A、XXX S、L B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XXX的犯罪行为以及XXX、QXX、XXX、T A、XXX S、L B的伤害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被告人XXX及实施共同伤害行为的同案人应当予以赔偿,因XXX、QXX、XXX、T A、XXX S、L B系未成年人,故其家长作为监护人应负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民事诉讼请求,合法有据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人的后续治疗费用等经济损失,根据其伤情,本院支持首次,对以后的治疗费用在实际发生后可再行主张权利。原告人XXX明知前往XXX家会发生打架,不是劝阻或拒绝参加,而是仍然跟随参与,对冲突升级、引发本案有一定的责任。故适当减轻各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百分之三十。

为维护社会治安,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qgc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0月7日起至2024年10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qgc、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qyl、qgXXX、XXX、tfb、XXXsf、lrq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的各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6837.63元,各被告人负连带责任。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cyq  审 判 员 gxr  审 判 员 ldw二 〇 二 三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XXXcj


  • 2023-05-17
  •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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