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XX、周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XX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甘01民终40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XX,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XX省兰州市西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XX,XXXX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XX,女,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现住XX省兰州市西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X某,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XX省兰州市西固区。
上诉人黄XX因与被上诉人周XX、周X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XX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4民初1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XX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黄XX不承担责任;2.本案上诉费由周XX、周X某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4日,黄XX为周X某提供保证担保从周XX处借款时,周XX、周X某没有向黄XX释明周X某已于2016年6月3日向周XX借款20万元且本息分文未还的事实,在周XX明知周X某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与周X某一起隐瞒事实,骗取黄XX的信任,并要黄XX为周X某提供保证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黄XX不承担责任。
周XX辩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黄XX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周X某未到庭未发表答辩意见。
周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周X某偿还周XX借款本金20万元;2.依法判令周X某支付周XX借款期间利息9.6万元(20万×200元/万×24个月),利息计算至本息清偿为止;3.依法判令黄XX对周X某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要求周X某、黄XX承担本案的律师代理费1.2万元、诉讼费等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7月4日借款人周X某、担保人黄XX向周XX出具借条一份:向周XX借款20万元,借款利息每月6000元,借款利息每月结算一次,借款期限为6个月,如借款人未按时还款、还息,借款人承担借款总额的20%违约金。出借人有权向借款人追索本金、利息、违约金(包括诉讼)。为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并注明:1.诉讼后债务人若逾期还款,需承担以借款本金为基数的逾期利息,按月息3%计算,直至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为止。2.担保人承担连带偿还借款、利息、违约金责任。3.担保人连带责任的担保期限为上述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当日该借款由周XX的丈夫陈XX的银行账户转入周X某的银行账户。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周X某借款后未按约定偿还借款,责任在于周X某。由于周XX和周X某约定的借款利息并未超过法律禁止性规定,故黄XX主张借款合同无效缺少法律依据,其抗辩理由不成立。对于周X某2017年8月16日、2019年2月4日支付给告陈XX的2.2万元,因其主张是偿还本案借款应予认可;其余款项因双方还有其他债务未清偿而不予确认。综上,周XX的诉讼请求合法,予以支持。判决:一、周X某偿还周XX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从2017年7月4日起按年息24%计算至本金还清时止,扣除已偿还的2.2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二、周X某承担周XX因追索借款而产生的律师费1.2万元;三、黄XX对周X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二审期间,黄XX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黄XX提交借条及银行电子回单各一份,证明周X某与周XX在黄XX提供担保之前有旧债发生,尚未偿还,未向黄XX释明,存在欺骗黄XX的事实。周XX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均有异议,认为周XX与其他人的借款关系与本案无关。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黄XX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综合全案予以审查,其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黄XX应否承担本案借款的担保责任。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周X某借款后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应承担还款责任。周X某、黄XX对借条中本人的签名予以认可。黄XX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周XX和周X某存在欺骗事实,周XX和周X某关于借款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故黄XX应就周X某向周XX所借款项本金及利息承担担保责任,原审认定并无不当。周X某主张就本案借款其已还款46561元,但证据中周X某仅向周XX丈夫陈XX偿还2.2万元,周XX对还款2.2万元予以认可。原审对已还款项认定正确。根据双方借条约定,周X某应承担周XX支付的律师费。综上所述,上诉人黄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80元,由黄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XX
审判员 关 X
审判员 王XX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岳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