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仗义昌言,依法维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

案件详情

XX南省韶**XX

民事判决书

(2022)湘0382民初460号

当事人

原告:XX南***科技服务**有*公*,住所地XX南省韶****产业开发区创业中心*楼。

法*代表人:李X,系该**公**行董*。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XX,XX南昌*律师*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XX,XX南昌*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人才外包*务**有*公*,住所地河南省**市***标准厂房*号。

法*代表人:刘*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男,199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市*区,系该**公**作人员。

被告:姚X,男,198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XX北省钟祥市。

第三人:上海XX**公*,住所地上海*XX*弄*号*层。

法*代表人:杨*,系该**公**经*。

审理经*

原告XX南**科技服务**有*公*(以下简*****公*)诉被告**科技人才外包*务**有*公*(以下简***XX**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后,于*年9月13日追加姚X作为本案共同被告、上海XX**公*(以下简*****公*)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依法*用普通**于2022年10月26日公*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公**诉讼代理人覃XX、殷XX被告**XX**公**诉讼代理人廖*,被告姚X及第三人****公**法*代表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诉讼请求

原告**可**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原告与被告**XX**公**订的《渠道合作协议》;2、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实际损失165282.1元;3、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合理费*3779元;4、两被告向*告支*本案律师*15000元;5、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如下:2021年3月11日,原告与被告**XX**公**订《渠道合作协议》,约定由被告**XX**公***告推荐优质客户,并在渠道服务中维护客户关*,配合甲方*行正常*务开展合作。2021年8月31日,被告**XX**公**荐其客户****公**原告签订《共享经*服务外包*议》,约定由原告向****公**供共享经*综合服务,原告为****公**放费*发放系统权*,****公***统内自行操作向*由职业者支*相***。2022年1月26日,****公***原告平*向*由职业者李X等共计*人发放个人生产经*所得。在发放过程*,被告发现发放名单*许*某、郑XX、左XX三人的累计*放金*已超过单*每月发放限额10万*。被告姚X联系****公*,要求更换发放人员,但****公**找不到,被告姚X称他帮忙搞定,后*X将三人换成*X、王X、马XX,并于2022年1月26日将共计232698.61元*个人生产经*所得发放给姚X、王X、马XX。****公**次与姚X沟通*求其退回款项,被告姚X于2022年3月10日前共计*还10万*,仍有132698.61元*追回。2022年6月13日,****公*****人民法*起诉,要求解*****公**原告签订的《共享经*服务外包*议》,并要求原告向XX**公***共计173300.65元。该案经***人民法*调解*案,原告向****公**计**162012.6元。另,原告承担了受理费1883元、保全*1386.5元。现因被告**力电在渠道服务中无法*护客户关*,配合原告进行正常*务开展合作,给原告造成*际损失165282.1元。另,原告为保全*据材料已支*合理维权**3779元。

辩方*点

被告**XX**公**辩称:1、被告**XX**公**原告签署的《渠道合作协议》,约定被告**XX**公***告提供客户筛选、交易*合的服务,该合作本质为居*合同关*,被告**XX**公**须**告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被告**XX**公**第三人XX**公**绍给原告且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共享经*服务外包*议》后,被告的合同义务即已完成,原告主张*告**XX**公**约与事实不符,且于**据。2、协议中约定的“无法*护客户关*”是指被告丧失维护良好客情关*的能*或有**维护而拒不维护的状态。该案被告仅负责促成*告与****公**协议签署,协议签署后,合同义务即已完成。至于*告与****公**何*作、权**务及合同履行并非被告在本合同中需要履行的合同义务。3、原告与**XX**公**案件通*调解*案,该案均未告知或通*被告,被告与原告对****公**赔偿没有*接关*,将调解**作为损失于**据。4、被告姚X并非被告**XX**公**工,姚X于2021年11月从**XX**公**职后*与新乡XX**公**行合作,****公**知悉。****公**全*自主操作共享经*平*的系统,发放人员名单、数额、时*、方*均由****公**定,而后*发放人员替换一事亦是姚X与****公**间达成*合意,再由姚X将上述信息告知**XX**公*,该发放指令实际来自****公*。综上,原告的各项*张***据。

被告姚XX辩称:2021年7月姚X与苏*XX签订合同,被告**XX**公**苏*XX的园区,其与被告**XX**公**有**。2021年11月30日起离职后,都*在帮****公**忙,最后*笔转账50多万*,苏*XX运营部工作人员丁X提出每个月不能*过8万*,其中有*人超过8万*,所以就找人替换,其问了****公**法*代表人杨*,即将三人替换成*X、马XX、王X,合计*放了25万***三人账户。按理该笔钱*要给第三人****公**,因中间出现问题,故只退还了一半。

第三人****公**称:****公**与原告**公**生关*,服务期间其不知道姚X离职了,原告也未告知此事,也没有*他人对接。****公**直没有*到过发放平*的账号,我认为是原告**公**失职行为。发现三个人的款项*放超过8万**,被告姚X提出帮忙搞定,但是具体不知道他怎么搞定的,两小时**告姚X告知搞定了。

本院经*理对于*事人没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议的事实和*据,本院认定如下:2021年3月11日,原告**可**公*(甲方)与被告**XX**公*(乙方)签订《渠道合作协议》,主要内容*下:1、合作内容*方**自身优势为甲方*供并筛选优质客户关*,甲方*乙方*提供筛选的客户提供共享经*综合服务,包*但不限于*其筛选撮合合适的自由职业者并按要求向*由职业者支*相**效,及依照主管*务机关*予的代征权*合法*规的向*由职业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及行政收费(如适用)等服务。2、合作原则(1)乙方*开发客户关*过程*,应*理进行推广,积极开发优质客户,服从*方*管*,不得以任**式损害甲方*誉和**;乙方***甲方**推荐服务,并就合作事宜与客户进行沟通、洽谈;(2)客户与甲方*署协议,协议内容、服务范*由甲方*定,并由甲方*行相**务;(3)甲方***核乙方*荐客户提交的客户信息并决定是否进行合作;甲方*行规范*与用户/客户的交易**及法*关*,如因此产生争议纠纷的,由甲方*行处理,与乙方*关;……7、协议解*乙方**列行为之一的,甲方***面通*其更正,乙方**接到通*后5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甲方***面通*单***协议,解*协议的通*在到达乙方**效:(1)渠道服务中无法*护客户关*配合甲方*行正常*务开展合作的;……8、违约责任(1)如乙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的全*或部分义务,则该方**其违约造成*损失负责。违约方*偿责任***于*他各方*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

被告姚XX被告**XX**公**发客户的渠道之一,丁X系被告**XX**公**工。被告姚X将第三人****公**绍给被告**XX**公*,被告**XX**公**将****公**绍给原告**可**公*。原告**可**公*(乙方)与第三人****公*(甲方)签订《共享经*服务外包*议》,约定:1、合作内容(1)甲方**业务需要大量自由职业者为其用户提供相**务,围绕项*的顺利*进,甲方*为自由职业者提供对应*服务协助及支*。(2)乙方*拥有***质的**公*,具备共享经*资源平*及智能*统,接受甲方*托为其提供共享经*综合服务,包*但不限于*其筛选适合的自由职业者并接受甲方*托向*由职业者支*相**务费*,及依照主管*务机关*予的代征权*向*由职业者征收个人生产经*所得税税款。2、甲方*权**义务(1)甲方***核自由职业者提交的申*信息并决定是否接受申*,甲方*行规范*与用户/客户及自由职业者的交易**及法*关*,甲方***据业务需要、自由职业者活动等情况,对未达到约定业务指标的自由职业者,有**取包*但不限于*迟结算费*、暂停或终*合作等措施。如因此产生争议纠纷的,由甲方*行处理。(2)甲方**如实按照自由职业者所提供的服务,生成**支*申*单(记载金*应*自由职业者的含税所得)、按时*额向*方**服务费,并应*立承担与自由职业者任****法*责任。(3)甲方**根据乙方*要求,筛选自由职业者及其用户/客户服务信息真实有*且符*法*规定,如上述信息不实或变更导致乙方*失的,责任*甲方*担。4、服务费*支*方*(1)甲方***方**的费*为:基于*甲方*提供的劳*的自由职业者个人所得(含税)及甲方***给乙方*基础服务费。(2)甲方*其应**由职业者支*的个人所得(税后),需生成*款申*单(付款申*单*内容**但不限于*由职业者姓名、身份证号、收款账户信息、接单*量及费*等信息),甲方**技术对接或者手工上传数据文*将数据上传至结算系统。(3)乙方*月向*位自由职业者所支*的个人所得限额小于*万*。(4)乙方*收到甲方**的服务费*,将依据甲方*成*自由职业者付款申*单**应*自由职业者付费。(5)乙方*向*方*放费*发放系统权*,在符*系统操作要求的前提下,甲方**统内自行操作发放行为,乙方*在甲方*成*放行为的当日完成*符*发放费*要求的自由职业者的费*支*。乙方**由职业者支*费*(含税)同时*笔收取基础服务费*,甲方*以基于*方*算系统查*付款详情和*成*账,乙方*据实际结算服务费**开具发票。如甲乙双**该事项*行约定的,从*约定。

2022年1月26日,第三人****公**通*原告**可**公***发放一笔自由职业者费*,****公**灵活用工名单*送给姚X,姚X将名单*送给丁X,由丁X上传至发放平*。后*X收到平*信息反馈有*人超过限额,便告知姚X,姚X发微信告知第三人****公***每月累计*能*过10万*,其中有*人超过了限额需要换人,问能*找来人。****公**复:“找不到了呀”,姚X回复:“我帮你搞定”,过了两小时*,****公**:“搞定啦?”,姚X回复:“搞好了,看打款了”,****公**复:“你最棒”,姚X回复:“用来别*的名字,怕有*险”。而实际上姚X将其中三人更换成*X、王X、马XX。姚X将三人名单*送给丁X,丁X将签约《自雇者承揽协议》的二维码发送给姚X,再由丁X上传至发放平*操作,发放给姚X8万*、王X72,698.61元、马XX8万*,合计232,698.61元,并支*给原告**可**公**础服务费19,197.64元。后*告姚X退还****公*10万*,剩余132,698.61元*被告姚X占有。

2022年6月7日,第三人****公**诉至本院要求原告**可**公**还尚*向*由职业者结算的服务费*132,698.61元*相***等。经*院组织调解,双**成*致调解*见,本院作出(2022)湘0382民初315号民事调解*:1、解*****公****可**公**署的《共享经*服务外包*议》;2、**可**公**还****公***向*由职业者结算的服务费*132,698.61元,并返还已支*的基础服务费19,197.64元;3、**可**公******公***违约金116.35元*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10,000元;3、受理费*半收取1,883元、财产保全*1,386.5元*XX**公**担。2022年6月28日XX**公**上述费*支*给XX**公*。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可**公**被告**XX**公**订的《渠道合作协议》以及原告**可**公**第三人****公**订的《共享经*服务外包*议》均系双***、自愿签订,且合同内容*违反法*、法*规定,合法、有*。根据《渠道合作协议》的约定,被告**XX**公**主要义务系为原告推广、维护客户,原告与客户之间的交易**及法*关*,由原告自行处理。本案中,被告**XX**公**向*告推荐****公*,已履行了合同的推广*务。根据《共享经*服务外包*议》的约定,第三人****公**责费*支*申*单*生成**核,原告负责依据第三人生成*自由职业者付款申*单**应*自由职业者付费,且协议明*告知每月向*位自由职业者支*额度的限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公**名单*送给姚X,姚X再将名单*送给**XX**公**工丁X,由丁X上传至发放平*进行发放,该行为视为****公**原告对被告**XX**公**委托授权*被告*XX**公**护客户关*的一种方*。关**后*次发放时*X发现三人超额,姚X向*三人****公**出帮忙搞定,第三人****公**提出反对,且回复“你最棒”,视为对姚X更换名单*概括授权。根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因被告姚X的故意行为造成*三人****公**损失,现原告已对XX**公**行赔偿,故原告现要求被告姚X予以赔偿,符*法*规定,本院予以支*。被告姚X虽非被告**XX**公**正式员工,但作为其**公**发客户的渠道之一,其对外代表**XX**公*,**XX**公***务对被告姚X进行管*监督。被告**XX**公**到姚X更换的名单*,明*姚X等三人并非为第三人****公**供服务的自由职业者,仍将《自雇者承揽协议》二维码发送给姚X等人签约后*行发放,没有*维护客户利**到谨慎、告知义务,构成*约,应*担相**违约责任,对原告的损失应*担相**补充*任。原告与第三人****公**成*调解*议,仅对双**事人具有*束*,对两被告无约束*。原告向*三人****公**还的尚*向*由职业者结算的服务费*132,698.61元、基础服务费*19,197.64元*及违约金116.35元,系两被告的行为造成*告的实际损失,原告该项*求于***,本院予以支*。原告主张*向*三人支*的(2022)湘0382民初315号案件律师*10,000元*及本案的律师*15,000元,因协议未进行明*约定,本院不予支*。公*费*3,779元,协议未进行约定,且属于*必要发生的费*,本院不予支*。(2022)湘0382民初315号案件受理费1,883元、财产保全*1,386.5元*本案没有*接因果关*,本院不予支*。原告与被告新乡XX**公**订的合同目的已无法*现,对原告要求解*《渠道合作协议》的诉请,本院予以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九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原告XX南**信息科技服务**有*公**被告*XX**公**订的《渠道合作协议》;

二、由被告姚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XX南**信息科技服务**有*公*152,012.6元;

三、被告*XX**公**上述限额内承担补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XX南**信息科技服务**有*公**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按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本案受理费3980元,由原告XX南*可信息科技服务**有*公**担640元,由被告姚X、*XX**公**同负担3340元。

权**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刘XX

人民陪审员:汤XX

人民陪审员:郭*规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 助理:胡XX

书 记 员:郭XX



  • 2022-11-17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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