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湘1123民初59号
基本案情: 原告林X,男,江西XX余县人
被告廖X,男,湖南双牌县人 2021年7月和2022年3月,林X两次受廖X雇请,在福建省福州市一小区从事橱柜安装工作,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廖X分别于2023年11月25日和2024年1月11日向林X支付劳务费5000元和10000元。2024年4月2日,林X通过微信向廖X催收劳务费34720元,廖X未予否认,表示找老板拿到钱后就付。此后,尽管林X多次催收,但廖X一直未支付剩余劳务费。 另查明,两次劳务费总额为49717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数据,2025年1月20日,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为3、1%。 办案过程:
在受理该案后,我们发现双方的证据就是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转账只说明付款情况,没有说明是劳动报酬或者工资,聊天记录没有明确雇请方廖X对剩余劳务费用的意见,所以我们要求原告把语音转换成文字,便于明了廖X的意思,后看出廖X是愿意在老板处拿到钱后就弄了,那么双方的意思表示非常明显了,被告廖X承认了拖欠劳务费的事实。
律师意见: 合法的劳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尽管林X与廖X未订立书面的劳务合同,但林X受廖X雇请并为其提供劳务,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明确廖X拖欠林X劳务费的事实。由于廖X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务费,廖X构成违约,因此林X诉请廖X支付劳务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该予以支持。其具体劳务费用为49717元减去已付的15000元,实际应支付34717元。 关于利息,因廖X未按时支付劳务费确实给与林X造成了损失,法院应该支持林X从起诉之日至完全清偿之日止,以34717元为基数,按照同时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办案结果:依据民法典第509条、579条和646条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判决被告廖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林X劳务费34717元和相应利息。 审判员 王微微 二0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蒋葱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