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企业以签订劳务协议否认劳动关系,法院坚持实质审查原则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 劳动工伤
劳动工伤
周晨律师
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8928
    服务人数
  • 14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为劳动者争取到应得的工伤赔偿金额。

案件详情

【基本案情】

卢X主张:20236月底经朋友介绍,在711日入职某工程公司做资料员,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月薪8500/月。每月休息4天,工作时间为早9点至下午6点,午休1小时。202394日下午1540左右在项目工地上被工具砸伤右脚,医院诊断为右足第5跖骨基底部骨折。受伤后跟公司沟通工伤赔偿一事,迟迟无法达成一致,由于公司未签合同,导致无法办理工伤认定,于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卢X为证明自身主张,提交了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记录等。交易明细显示在2023826日收到金额4935.48元,附言为“劳务费”,对方户名为“XX工程公司”。微信记录中显示有7月、8月出勤统计及请假信息以及工作沟通记录。

公司辩称:公司与卢X签订了日期自2023711日至2024710日的劳务合同,与公司之间不是劳动关系。

据此,公司提交劳务合同一份。劳务合同显示甲方为工程公司,乙方为卢X,合同中有公司地址、联系电话,卢X的身份证号码、户籍地、联系电话等信息,合同约定公司雇佣卢X提供劳务服务,第一条协议期限自2023711日至2024710日。第二条约定卢X承担的劳务内容为资料员,第三条卢X要遵守公司和公司有合同关系单位制定的工作规范和各项规章制度。第四条约定卢X的劳务报酬为8500/月,发放日期为每月的25日,薪资中包括社保补贴100/月。劳务合同落款有公司盖章及卢X签字。签订日期为2023718日。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后,依法裁决确认卢X与工程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后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公司向卢X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工伤补偿费用共计96000元,双方确认再无其他劳动争议纠纷。


【律师说法】

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属于法定范畴,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关键在于“雇佣或者是合作”模式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要件,审判机关在审理劳动关系存在与否的案件中,实行的是实质审查,而不是仅仅以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或者《合作协议》等文件来确定。

劳动关系与其他雇佣模式下关系的最重要的区别就是“从属性”,包括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

本案中,虽然卢X与公司之间签订是劳务合同,但劳务合同中记载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务报酬标准、支付时间等相关内容,并约定卢X需要遵守工程公司的规章制度。结合卢X提供的工作微信记录和银行流水来看,首先,卢X需按照公司要求的时间出勤,汇报工作,由此可见公司对于卢X的劳动管理已达到一定的强度。其次,公司向卢X支付的费用也能看出卢X为公司提供了有报酬的实际劳动,与公司之间形成经济上的隶属关系。

综上,卢X与工程公司实际形成高度从属关系,具备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同时,双方均具备法定主体资格,卢X所提供的劳动是工程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故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 2024-09-06
  • 申请人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周晨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周晨律师
5.0分服务:8928人执业:14年
周晨律师
11101201****9885 执业认证
  • 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诉讼仲裁 劳动纠纷 工伤赔偿
  • 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6号院时间国际H座(8号楼)北区18层
周晨律师,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自2012年获得律师执业资格至今,一直专注于处理劳动纠纷领域的诉讼及非诉案件,同...
  • 177 1846 6606
  • 17718466606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