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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代理原告,二审代理被上诉人,两次均胜诉

案件详情

江**泰州市中级人民法*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苏12民终380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北京XX律师。

审理经*

上诉人王X*因与被上诉人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兴化市人民法*(2023)苏1281民初1851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成*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

二审诉讼请求

王X*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移送公**关;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卢**承担。事实和*由:1、王X*系为朋友钮*向***借款30000元,后**“跑路”,王X*在卢**胁迫下出具案涉60000元*借条,卢**并未实际交付60000元;2、王X*在2009年*2013年*共向***累计*款44500元,卢**否认还款事实,本案应*送公**关*理。

二审辩方*点

卢**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请求予以维持。1、卢**将案涉借款出借给王X*,王X*是否将款项*借给他人与卢**无关;王X*出具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迫情形;从4段**录音中卢**催要案涉60000元*款时*X*并未否认,可以证明6万**款卢**已实际交付。2、在4段**录音中,王X*从*提及已经*过款项*相**实,也认可卢**所述的从*给过利*。

一审诉讼请求

卢**向*审法*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X*立即向***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利*(自2008年12月31日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年**24%计*,自2019年8月21日至王X*实际偿还之日止,按起诉时*LPR的4倍计*);2、王X*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一审法*查*

一审法*认定事实:2008年12月30日,王X*向***出具借条1份,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卢**人民币计****(60000.00元),月付1500元,借期6个月,今借人:王X*,2008.12.30.

一审法*认为与裁判

一审法*认为,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履行自己的义务。债务应*及时*偿。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王X*向***借款60000元,有***提供的借条1份、通*录音4份以及卢**的当庭陈*为凭,依法*以认可。王X*应*约定履行偿还义务。借条中注明*付1500元,即:月利*2.5%,超过相***规定,现卢**主张*利*(自2008年12月31日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年**24%计*,自2019年8月21日至王X*实际偿还之日止,按起诉时*LPR的4倍计*),符*法*规定,依法*以支*。王X*的抗辩没有*实和**依据,难以支*。一审法*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八十条、第五百零九条,《最高*民法*关**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一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王X*于*决生效后*日内偿还卢**借款本金60000元*利*(自2008年12月31日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年**24%计*,自2019年8月21日至王X*实际偿还之日止,按起诉时*LPR的4倍计*)。案件受理费*半收取计650元、保全*820元,合计1470元,由王X*负担。

二审期间,王X*提交其与案外人余X的两段**录音,证明*只向***借款3、4万*,而非6万*。经*证,卢**认为余X未出庭作证,该证据不符*证据形式,且在该份通*录音中,余X表示对于*还款事实均不清楚。本院认证认为,该证据不能*到王X*的证明*的。

二审查**案件事实与一审查**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为:本案借、还款数额应*何*定,应*移送公**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法*后*。本案中,借条载明*借款数额为60000元,且在通*录音中,卢**向*X*催要60000元*项**X*对金*并未表示异议并承诺还款。现王X*提出实际借款数额为30000元,并提交了证人钮*的证言、其与余X的通*录音,但上述证据均不能*映王X*与卢**之间的借款事实,故根据现有*据,应*定借款金*为60000元。关**款金*,王X*虽主张*还款44500元,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在通*录音中,王X*亦从*表示过有*款行为,故根据现有*据,不能*定王X*已偿还案涉借款。另本案并无明*的线索*证据指向*嫌刑事犯罪,对王X*所提移送公**主张*院不予采信。

综上,上诉人王X*的上诉请求不能**,应*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应*维持。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上诉人王X*负担。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吴XX

审 判 员:陈XX

审 判 员:刘 旭

二O二三年*月二十五日

法*助理:张XX

书 记 员:刘XX


  • 2023-10-25
  • 被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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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龙,中共党员,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盈科全国优秀民事律师,盈科全国优秀青年诉讼律师,全国盈科刑事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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