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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被告,开庭后,原告败诉,撤诉

案件详情

江**泰州市XX*区人民法*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4民初3820号之一

原告:周X,女,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XX*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江*XX律师。

被告:张**,女,200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XX*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XX,北京XX律师。

原告周X与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2021年12月1日,原告周X经*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X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计70元,由原告周X负担。

审 判 员: 张*才

二O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助理: 王XX

书 记 员: 董XX


  • 2021-12-01
  • 被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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