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程XX,因制造毒品罪被刑事拘留。
案情简介:被告人马XX借用程XX的场地进行制造毒品,并安排沿某某、李XX购买毒品原材料和设备,程XX因想要吸食毒品而将场地出借。2019年4月,长治市公安局在程XX的场地内将马XX、沿某某、李XX、程XX4人全部抓获,并当场查获甲卡西酮毒品6.2千克、含丙酮等成分液体143.1千克。后经查证,沿某某和李XX将毒品300克贩卖给他人。马XX曾在家中容留张XX吸食毒品。
一审判决:一、判处沿某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二、判处李XX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三、判处马XX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并处罚金3000元。四、判处程XX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
二审法院:经过辩护人辩护,二审法院认定程XX所起作用较小,认定为从犯,依法对上诉人程XX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