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苏0213刑初8号
公诉机关: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X,女,1990年3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5002X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居住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跳蹬镇金地自在城XX。户籍地:重庆市秀山县XX。
指定辩护人:王XX,四川XX律师。
案情介绍:
2022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程X在“西西语音”(原“一派陪玩”)网络平台直播时,以牟利为目的,采用刷礼物加QQ号送福利的方式,吸引直播间看客送其可以兑换现金收益的礼物。后被告人程X通过QQ文件传输的方式,先后向潘XX、钟XX、QQ号163XX19、QQ号183XX159等张社交账号传播淫秽视频共计32个。
办案经过:
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被告人程X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程X系坦白并认罪认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程X是初犯,因法律意识淡薄及生活压力而误入歧途,在本案中获利不多,具有坦白及认罪认罚情节,有悔改表现。法院对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程X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案件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3条第一款,第67条第三款,第6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X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追缴被告人程X的违法所得128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电脑主机一台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置。
审判长:王XX
审判员:夏XX
人民陪审员:尹XX
书记员:冯XX
裁判日期:2023年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