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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辩护,争取到少刑。

案件详情

重庆市XX*区人民法*

刑事判决书

(202X)渝0113刑初X号

公*机关*庆市巴*区XX

被告人王XX(绰号“XX”),男,1XXX年X月1X日出生于*宁*大石*市,公*身份号码XX0XXXXXXX0X1X101X,汉族,本科文*程*,无业,户籍*及住址湖北省XXXXX。因本案,于202X年3月2X日被抓获归*,次日被重庆市公**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X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庆市巴*区XX。

辩护人黄XX,北京XX(洛阳)律师*务所律师*护人XX,北京XX(洛阳)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人XX(绰号“XX”),女,1XXX年1月22日出生于*庆市江*区,公*身份号码X003X11XXX0122XXXX,汉族,大专文*程*,无业,户籍*重庆市XX*区XXX组,住重庆市XX*区XXX。因本案,于202X年3月1X日被抓获归*,同日被重庆市公**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X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庆市巴*区XX。
辩护人岑XX,重庆XX律师。

被告人汪XX(绰号“XX”),男,1XXX年10月1X日出生于**省浮梁*,公*身份号码3X022XXXXX101XXXX3,汉族:初中文*程*,无业,户籍*江*省浮梁*XXX,住江*省浮梁*XXX。因本案,于202X年3月X日主动到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X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庆市巴*区XX。

被告人XX(绰号“XX”),男,1XXX年3月1X日出生于*北省武*市黄*区,公*身份号码X2011X1XXX031X331X,汉族,高*文*程*,无业,户籍*及住址湖北省XXXXX。因本案,于202X年X月2日被重庆市公**巴*区分局抓获归*,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X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庆市巴*区XX,

辩护人XX,重庆XX律师*务所律师。

辩护人宋XX,北京市XX(武*)律师*务所律师

重庆市XX*区XX以渝巴*刑诉[202X]X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XX、汪XX、XX犯诈骗罪,于202X年1月X日向*院提起公*。本院依法*用普通**,公*开庭审理本案。重庆市XX*区XX指派检察官白XX出庭支*公*,被告人王XX及辩护人黄XX、被告人XX及辩护人岑XX、被告人汪XX、被告人XX及其辩护人XX、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

重庆市XX*区XX指控:201X年X月至20XX年X月,XX、刘XX等人(均在逃)以非法*有*目的,招募、组织境内人员XX、XX等人(均另案处理),先后*菲律宾XX、湖南省汨罗*、柬埔寨马*旺及金**境内外,通*电信网络,以相*的虚假投资的方*诈骗境内被害人。现查*,XX、刘XX等人的诈骗团伙共计*施*骗活动13期,骗取重庆市XX*区的杨XX等共计3X00余*被害人人民币X亿余*( 以下币种同)。上述 13 期诈骗活动均俗称“投资型杀猪盘”,流程*模式为:1.活跃微信号并建立微信群,后**外部“吸粉引流”团队,将潜在被害人拉入微信群,俗称“找猪”;2.通*话术、讲课等手段,获取潜在被害人信任,俗称“喂猪”;3.适时**害人宣*并推荐虚假的股票或比特币交易**,控制平*涨幅并给予小额提现,诱骗被害人追加投资,俗称“养*”;X.待被害人无力继续投资时,关*平*,收割被害人钱*,俗称“杀猪”。每期诈骗活动一般持续2至3个月,多以直播间名称作为该期活动代号2020年X月,被告人汪XX、XX、XX经*介绍乘坐飞机到达柬埔寨马*旺;20XX年2月,被告人王XX经*介绍从**崇左**步*偷越**的方*到达柬埔寨马*旺。

被告人汪XX、XX、XX、王XX的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X月至20XX年X月期间,被告人XX在XX诈骗团伙代号为“XX下”、“XX巅峰”、“XX之役”等X期诈骗活动中从*超市收银工作。

2.20XX年X月至2022年1月期间,被告人XX在XX诈骗团伙代号为“XX卓*”的2期诈骗活动中从*后*工作,负责电脑、手机等犯罪工具的分发、维护。

3.2020年X月至2020年10月期间,被告人汪XX、XX参与实施*XX诈骗团伙代号为“XX巅峰”的诈骗活动。汪XX在XX组内担任*务员,XX在XX组内担任*务员,

X.20XX年X月至2022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XX、汪XXXX参与实施*XX诈骗团伙代号为“XX卓*”的2期诈骗活动。汪XX在XX组内担任*务员,XX在XX组内担任*务员:王XX在XX组内担任*务员。

X.2022年2月至 2022年X月期间,被告人XX参与实施*XX、XX诈骗团伙在柬埔寨XX中国*X号楼营地的诈骗活动。XX在XX团队担任*长,其组员有XX(另案处理)等人在实施*述诈骗活动期间,被告人XX非法*利*民币100万*;被告人XX非法*利10万*;被告人汪XX非法*利3万*;被告人王XX非法*利X万*。

202X年3月2X日,被告人王XX在湖北省XXXX被抓获归*;202X年3月1X日,被告人XX在重庆市XX*区XXX被抓获归*;202X年3月X日,汪XX到江*省浮梁*公**鹅湖派出所主动投案;202X年X月2日,被告人XX在湖北省XX黄*区XXX村陈XX被抓获归*。XX、汪XX、王XX到案后*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为证明*述指控,公*机关**院举示了相**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被告人供述和*解、相**录等证据。公*机关*为,被告人王XX、XX、汪XX、XX在境外实施*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一年*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30日以上,其行为构成*骗罪。被告人王XX违反国(边)境管*法*,偷越**,情节严*,其行为构成*越*(边)境罪。被告人王XX在判决宣*以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XX、王X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处罚。被告人汪XX犯罪以后*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处罚。被告人XX、汪XX、王XX、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应*从*处罚。被告人XX、汪XX、王XX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处理。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XX有*徒刑二年*个月,并处罚金,没收违法*得;以偷越*(边)境罪判处被告人王XX有*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XX有*徒刑二年*个月,并处罚金,没收违法*得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汪XX、XX有*徒刑二年*个月,并处罚金,没收违法*得。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XX有*徒刑三年*三年*个月,并处罚金,没收违法*得。

被告人王XX、XX、汪XX、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名无异议,被告人王XX辩解*违法*得只有*万**,被告人XX辩解*违法*得只有*十万**。

被告人王X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XX在诈骗活动中起次要作用,系从*,实际参与两期,不足五个月,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且自愿认罪认罚,应*从*处罚;被告人王XX被他人诱骗偷越*(边)境,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判处刑罚,其已被行政处罚 3000元,应*抵罚金。被告人王XX*缓刑条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XX的辩护人提出,对指控罪名无异议;公*人提出的认定违法*得的标准,与刑事犯罪认定证据确实充*的标准不一致,不应*支*,结合现有*据,被告人XX的违法*得应*XX万*;被告人XX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愿意退出违法*得,缴纳罚金,建议量刑时*其从*处罚,

被告人XX的辩护人提出,对公*机关*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被告人XX获利*金*为10万*,公*机关*被告人XX的量刑建议较重,与同案人员不平*;被告人XX系初犯、偶犯,被他人诈骗至诈骗基地后,基本上失去人生自由,构成*从*。建议量刑时*其从*处罚。

经*理查**事实与公*机关*控的主要事实一致。另查*,在实施*述诈骗活动期间,被告人XX非法*利*民币XX万**,被告人王XX非法*利X万**。因本案事实,被告人XX于2023年3月1X日被抓获归*,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X月1X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XX*区XX于2023年X月作出渝巴*刑不诉〔2023]1XX号不起诉决定书,对XX决定不起诉,并扣押XX所退赃款2万**于*一发还被害人(已缴纳至重庆市XX*区财政账户),202X年12月11日,重庆市XX*区XX作出撤销不起诉决定书,决定撤销渝巴*刑不诉[2023 ]1XX号不起诉决定书。被告人王XX因该次偷越*(边)境已缴纳行政罚款 3000 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X、XX、汪XX、XX及各辩护人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举证质证的刑事判决书、到案经*银行流水*录、法*文*、微信记录等书证;证人XX、陈XX、李XX、XX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杨XX等人的陈*;被告人XX、XX、汪XX、王XX的供述和*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XX、汪XX、XX以非法*有*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情节严*,其行为构成*骗罪;被告人王XX违反国(边)境管*法*,偷越*(边)境,情节严*,其行为构成*越*(边)境罪。公*机关*控的犯罪事实和*名成*。被告人汪XX犯罪以后*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或减轻处罚。被告人XX、王X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处罚。被告人XX、汪XX、王XX、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应*从*或减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决定对被告人XX汪XX、王XX减轻处罚。被告人王XX在判决宣*以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XX、汪XX、王XX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处理。被告人XX当庭认罪,可酌定从*处罚。关**告人王XX、XX及辩护人提出违法*得金*的辩解*护意见,被告人王XX多次供述其到手的违法*得为X000至X000美元,结合其当庭辩解,从****告人原则,认定其违法*得为人民币X万**;被告人XX对获利**有*多次供述,公*机关*示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获利100多万*,且被告人XX签订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也明*其获利**为XX万**:从****告人原则,以XX万**定其违法*得金*。对被告人王XX、XX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意见予以采纳,但对被告人王XX辩解*违法*得只有*万***意见不予采纳。

关**告人王XX提出其偷越*(边)境罪构成*首、被告人XX的辩护人提出XX系胁从*的意见,无相**据佐证,经**实,不予采纳,但被告人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关**告人及辩护人提出各被告人具有**等法*、酌定从*情节的意见,对经**实的均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XX犯诈骗罪,判处有*徒刑二年*个月,并处罚金*万*千元;犯偷越*(边)境罪,判处有*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徒刑二年*个月,并处罚金*万*千元。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X年3月2X日起至202X年X月2X日止。罚金*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王XX已缴纳行政罚款三千元*折抵上述罚金)

二、被告人XX犯诈骗罪,判处有*徒刑二年*个月,并处罚金*万*千元。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应*抵三十五日,即自202X年3月1X日起至202X年X月1X日止。罚金*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已扣押被告人XX在重庆市公**巴*区分局的XXXX美元*用于*纳罚金,不足部分继续缴纳)

三、被告人汪XX犯诈骗罪,判处有*徒刑二年*个月,并处罚金*万*千元。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X年3月X日起至202X年X月X日止。罚金*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XX犯诈骗罪,判处有*徒刑三年*个月,并处罚金*万*千元。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X年X月2日起至202X年X月1日止。罚金*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责令被告人王XX退赔被害人损失四万*、被告人XX退赔被害人损失二十一万*、被告人汪XX退赔被害人损失三万

元、被告人XX退赔被害人损失十万*。(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告人XX在重庆市XX*区人民检察已缴纳二万**冲抵,已冻结被告人XX银行账户中的存款二十万**,可用于*述退赔,不足部分继续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或者直接向*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 2025-03-05
  • 巴南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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