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豫0403刑初256号
公诉机关: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鲁X,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本案基本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下半年,被告人鲁X从自己的哥哥处拿到面值为20元的假币近800张(鲁X的哥哥被另案处理),用于日常消费,后被商家发现并报警。警方立案后查明,鲁X的哥哥从网上学习了制作假币的方法,便从他人处购买接近制作完成的假币和配套制作工具,在家中自行制作假币并对外出售。鲁X因嗜赌成性,好吃懒做,平时没有稳定的工作,在发现哥哥存有大量假币后,便经常从哥哥处拿走面值20元的假币,用于购买生活用品、打车等用途。根据鲁X及其哥哥的供述,鲁X先后从其哥哥处拿走假币近800张用于日常消费,案发时还有60多张没有用完。
因本案事实清楚,鲁X自愿认罪认罚,法院最终以持有、使用假币罪判处鲁X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鲁X三年前有盗窃罪前科,考虑累犯情节酌情从重处罚),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至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伪造货币、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持有、使用假币、变造货币等,一旦达到相应的数量或金额,就会面临严重的刑事责任(部分罪名不设置入罪数额标准,实施有相关行为即涉嫌刑事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持有、使用假币为例,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即可入刑,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就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总面额在20万元以上就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同时并处巨额的罚金,得不偿失(鲁X的哥哥最终因出售、购买假币,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审判长 闫XX
2020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