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陈XX到庭,被告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2、判令婚生子王XX、王XX的抚养权归原告,王XX、王XX的抚养权归被告,互不支付孩子抚养费
;3、请求判令婚后共同财产房子一人一半,房子归属权归被告,钱款归原告:
4、判决婚后共同债务归被告还,做债权人变更;
5、本案的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2005年自由恋爱,于2005年12月30日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育有婚生子王XX、王XX、王XX、王XX。婚后因性格不和三观不同频繁争吵,被告婚后未尽到家庭应有的责任,同时被告对原告进行言语威胁,日常对原告进行语言暴力,对原告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被告婚后未尽到丈夫应尽的责任,对孩子也未尽到父亲的责任,现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再继续维持婚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王XX辩称,不同意离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刘XX与被告王XX于2005年12月30日在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6年8月2日生育长女“王XX,2011年1月30日生育次女“王XX”,2012年10月20日生育长子“王XX”,并于2016年6月13日生育次子“王XX。
本院认为,原告刘XX、被告王XX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共同生活期间育有四名子女,原告刘XX起诉离婚,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加之被告王XX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并且双方有子女维系夫妻之间的感情,仍有和好的可能,今后双方应当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谅互让,尽量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综上所述,原告的离婚诉求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XX与被告王XX某某。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某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候某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