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单XX,公民身份号码 37131XXX870XXXX4478,男,198X年 X 月 XX 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罗X办事处土山X村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山东XX律师。
被告:临沂XX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办事处XX园。
法定代表人:孙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男,198X 年 X 月 7 日出生,汉族,系临沂XX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兰陵XXXXX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黄XX春鑫装饰材料门市部,住所地XX省XX市黄XX开发区鼎信装饰城内。
经营者:张XX。
原告单XX与被告临沂XX公司、第三人XX市春鑫XXX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X年X月X1 日
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实际损失:2 色号货物损失总价值 37696 元(1520 箱),运费 4600元,卸货费 1120 元,贴砖人工费 47124 元,后期拆砸费用 47000 元(包含垃圾处理费用),粘结砂浆 10200 元,总计 147740 元;
2.请求判决解除合同中剩余 600 箱 2 色号货物,被告返还货款总计 14880 元;3.请求判决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差旅费用总计3260.58 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责险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3 年 6 月 8 日,原告告知被告其有河北客户需要购买瓷砖,后原、被告通过微信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瓷砖 3XXX 件,规格 XX,厂号 XXX号,平面,8片每一纸箱包装,产品贴牌至尊博彩,1 色号 1368 箱全清色,2色号 2120 箱,运费由被告承担。20XX 年 X X 日,原告指定第
三人向被告支付货款 71856 元,后被告依约发货。20XX 年 6 X月 27日,第三人公司当天安排工人实际施工贴砖至中午时,发现 2 色号瓷砖存在明显混杂色差,第三人第一时间告知原告,原告确认后于 2023 年 6 月 28 日及时向被告反馈该质量问题。原告与被告销售人员颜XX于20XX年 6 月 29 日自驾到施工地河北省黄骅市确认瓷砖质量问题,2023 年 6 月 29 日至 2023 年 7 月 4 日,原告携被告公司六名员工自驾至河北省XX市核实产品质量及事实施工安装问题。原、被告确认产品质量原因确实存在色差及损失后果后,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解决问题,被告一直拒绝,为此成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临沂XX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单夫全损失80000 元,定于 2023 年 9 月 27 日一次性付清,原告单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案件受理费 3860 元,减半收取计 1930 元,案件申请费1420 元,共计 3350 元,由原告单夫全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
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
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密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