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并案被告):庄X,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区**乡王**村*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四川**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并案原告):成*XX限**公*,住所地成*XX区****三段***号。
法*代表人:李X*,总经*。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上海**(成*)律师*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四川XX律师。
原告(并案被告)庄X与被告(并案原告)成*XX****传播**有*公*(以下简*****公*)劳*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用普通**独任*,公*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并案被告)庄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朱XX,被告(并案原告)****公**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邓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本案经*理查**实如下:
一、劳*者的入职时*:2018年9月25日。
二、劳*合同签订情况*岗位情况:2018年9月25日,庄X与****公**订劳*合同,合同期限自2018年9月25日起至2019年9月24日,岗位为美指。2019年9月25日,双**订劳*合同,合同期限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2024年9月24日。2023年3月1日,双**次签订《劳*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23年3月1日起至2026年2月28日;庄X岗位为设计*监。
三、劳*者工资标准:2023年3月前的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3000元+绩效工资15000元/月;2023年3月1日,庄X与****公**订《薪资补充*议》,约定庄X月基本工资3000元,根据工作完成*量、工作效率、工作量、出勤情况*因素考核发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月基本额度为13000元。
四、解*或终*劳*关*的时*、原因及方*:庄X主张*2023年11月16日解*,庄X于*日向****公**送《被迫解*劳*合同通*书》,通*书中载明:“从2023年7月8日起,**公**照考核制度,未全*发放本人6、7、8三个月份的绩效工资,本人对此表示异议,该考核未经*民主程*制定,亦未经*本人同意,**公**该份考核制度为标准拒绝全*发放本人绩效工资,本人不予认可……。2023年9月,**公**定新的绩效考核制度,规定员工绩效工资发放与考核挂钩……,本人认为该制度打分过于*观且上级领导打分占比过重,未达60分不发绩效工资也不合理,故未同意该份考核制度。2023年9月、2023年10月本人绩效考核分数为70.7、52.7,工资为12409.4元*2867.21元,本人对于*次绩效考核分数均提出异议,但**公**为本人异议不成*,不予更改绩效考核分数,且拒绝补发工资。现本人认为**公**及时*额支*本人的劳*报酬,根据《劳*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自即日起与**公***劳*关*……”。此后,庄X未再回****公**作。****公**张*2023年11月21日解*,解*的理由为庄X持续旷工,自动离职。2023年11月17日,****公***X发送关**X被迫解*劳*合同通*书的回函,明*否认存在欠付工资的情况,表示不认可庄X以欠薪为由解*劳*关*,后*2023年11月20日向*X送达到岗通*书,要求庄X按时*岗工作,若于2023年11月21日前仍未返岗,视为自动离职。
五、劳*者提起仲*的时*:2023年11月29日。
六、劳*者的仲*请求:
1. ****公***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11月16日期间的工资27713.23元;
2. ****公***解*(终*)劳*合同经*补偿92583.3元;
3. ****公***2022年1月27日至2023年11月16日年*假工资9931元;
4. ****公***2018年9月1日至2023年11月16日期间延时*班*资142820元;
5. ****公***2018年9月1日至2023年11月16日期间休息日工资5170元;
6. ****公***2023年10月3日至2023年10月4日法*节假日工资2206元;
7. ****公***X出具离职证明。
庭审中,庄X变更第四项**请求金*为125640元;变更第五项**请求金*为65191元。
七、仲*结果:2024年7月18日,成**武**劳*人事争议仲*委员会作出成***仲*〔2023〕7259号仲*裁决,裁决:
8. ****公***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庄X2023年6月工资1126.7元、2023年7月工资1050.2元、2023年8月工资1282.75元、2023年11月工资8281元、解*劳*合同经*补偿81405.45元、2022年*休年*工资6805.05元、休息日加班*资1361.01元,以上合计*民币101312.16元;
9. ****公***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庄X出具离职证明;
10. 驳回庄X的本案其他仲*请求。
八、庄X诉讼请求:
11. 判令****公***2023年9月、2023年10月工资15425.58元;
12. 判令****公***解*劳*合同的经*补偿金92583.3元。
九、****公**讼请求:判令****公**需向*X支*2023年6月工资1126.7元、2023年7月工资1050.2元、2023年8月工资1282.75元、2023年11月工资8281元、解*劳*合同经*补偿81405.45元、2022年*休年*工资6805.05元、休息日加班*资1361.01元。
十、需要说明*其他事项:
13. 2023年8月21日,****公**开会议,对行政管*制度、劳*合同、绩效考核、员工违规处理制度、十条禁令规定、职员考核等管*规定进行培训,庄X在会议签到表中签名。
14. 2023年9月6日,****公**微信群中发送“新制度公*期,没有*到意见或建议,所以今天发正式制度并正式开始实施*的**公**度,望大家*悉”,随后****公**制度发布在微信群中。
15. 2023年9月13日,****公***将绩效考核制度、十条禁令、行政管*制度、员工违规处罚管*制度发给庄X。
16. 庄X2022年11月至2023年10月期间实发工资分别*:15728.45元、17452.49元、17493.23元、17135.15元、14663.86元、14692.66元、14692.66元、13580.26元、13528.5元、13440.91元、12409.4元、2867.21元,共计167684.78元。
17. 庄X2022年11月至2023年10月期间个人社保及公*金*费**合计6467.46元;
18. 庄X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期间绩效工资的扣发原因系******公**据绩效考核,6月至8月各月扣发10%、9月扣发20%、10月绩效全*扣发。
19. ****公**照基本工资3000元、出勤12天核算庄X2023年11月工资。
20. 庄X2023年3月至5月绩效考核分数为70、80、85分,上述期间工资条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16000元+工龄工资400元,除考勤扣款外,无其他扣发工资项。
21. 2023年6月至8月,庄X的绩效考核得分分别*70、75、65分。
另查*,第一,双**2023年3月1日签订的《劳*合同书》中第九条约定:甲方*根据企业经*效益**酬考核制度合理升降乙方*资水*,乙方*可并执行企业薪酬管*和*效考核制度,同意岗变薪变,薪随岗变,薪随职变。双***日签订的《薪资补充*议》第四条约定:绩效工资的计*方*为基本额度×绩效系数,其中绩效系数根据月度考评结果得出,范*为0 - 2(员工月度考核表未经**公****程*准的其考核结果视为无效,不发放该考核月的绩效工资)。
2023年4月8日,****公**总经*徐XX(音)就免于*减庄X2023年3月10%绩效工资,书面请示****公**经*李XX。李XX于4月9日审批同意。4月10日,徐XX(音)通*微信向*X表示“那*打分的我让小X把你的扣款长回去了哈”,庄X回复“好的宛聆姐我理解*的意思我会好好提升自己干*行爱*行嘛”。
庄X在职期间,****公***员工微信按月向*X发送工资表。2023年9月8日,****公**工刘X通*微信向*X表示“考核表需要你签字”,并向*发送了2023年8月的工资条,工资条载明*月扣款1386元,刘X*表示“86元*考勤迟到,1300元*10%绩效”,庄X回复“扣的这个1300就是你们打的那*绩效单*的”?刘X回复“对的哈”,庄X回复“知道了”。
第二,2023年10月9日,庄XX*微信向***(音)表示其负责的东*品牌3D设计*求超出其工作范*和**。同日,****公**庄X2023年9月未能*时*质完成*日工作任*,完全*尽到设计*监应*职责为由,对其予以书面警告。
2023年10月,庄X负责的设计**品牌方*次向****公**出更换设计*队。****公**庄X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职务应*义务,拒不完成**公**理的工作安*,导致不能*时*成*户合理要求,被客户投诉核实属实为由,于10月16日对其予以书面警告。
2023年11月3日,****公**具《员工过失警告单》,按照《绩效考核制度》第十三条规定,扣减庄X2023年10月绩效20分。
****公**照2023年9月5日施*的《绩效考核制度》,对庄X2023年9月、10月进行绩效考核,其中9月70.7分、10月32.7分,并据此计*庄X9月、10月的绩效工资。庄X对两次绩效考核分别*起申*,****公**核委员会复核后,认为两次绩效考核客观公*,庄X的异议不成*。
第三,****公***假周*为当年10月25日至次年10月25日。庄X、****公**认可庄X2022年10月25日至2023年10月25日期间年*假已休完。****公**仲*庭审中陈*庄X2022年*申*休年*假。****公**为庄X2022年1月27日至2022年10月24日期间年*假已休完,且已过仲*时*。
第五,庄X2023年11月实发工资1108.59元,代扣社保个人部分441.58元、住房**金105元。
2023年6月25日系工作日。
以上事实,有*被告主体资格证明、劳*合同书、薪资补充*议、被迫解*劳*合同通*书、聚和*作绩效考核表(设计*监)、请示、微信聊天记录、工资表、员工考核申*表、复核决定书、会议签到表、绩效考核制度、员工违规处罚审批表、员工违纪*罚单、警告、违纪*罚申*单、申*处理决定书、员工过失警告单、仲*庭审笔录、仲*裁决书、送达回证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庄X、****公**未对延时*班*、法*节假日加班*、离职证明*起诉讼,视为对该项**裁决结果的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庄X于2018年9月25日入职****公*,双**订书面劳*合同,就此建立劳*关*,本院予以确认。庄X于2023年11月16日向****公**达《被迫解*劳*合同通*书》,本院认定双**间的劳*关*于2023年11月16日解*。
关*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11月16日工资差额。本院认为,庄X该项*请实际主张*系2023年6月至11月绩效扣款,对此应*审查****公**该期间扣发其绩效是否具有*法*。首先,****公**2023年9月前按月向*X送达了工资表,工资表中对扣款项*及金*均予载明,庄X对此是明*的。从*X与其直属上级徐XX(音)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庄X对2023年9月前实施*绩效制度亦是明*的。****公**照其绩效考核制度扣发庄X2023年6月至8月期间工资,庄X在收到工资条后*未表示异议,应*为对****公**效考核结果的认可,故本院对****公**请无需支*2023年6月至8月工资差额予以支*。其次,根据查**事实,****公**2023年9月5日施*的《绩效考核制度》系经*民主程*制定,且已送达给庄X,可以作为确定双****务的依据。****公**据庄X2023年9、10月期间工作表现,对其绩效考核,庄X对考核结果不服提出复核,****公**出复核决定维持原考核结果,并据此核发庄X两月绩效工资,****公**施*企业自主管*行为符*上述《绩效考核制度》规定,应*尊重。故本院对庄X诉请****公***2023年9月、10月工资差额15425.58元,不予支*。再次,根据《绩效考核制度》的规定,月度考核流程**“直接上级和*级讨论月度工作计*、考核指标和**,若需调整考核指标,则报考核管*委员会审核并报人力资源和*政部备案,若不需调整则按现行考核表考核”。庄X未按照《绩效考核制度》的规定其与直接上级讨论2023年11月度工作计*,其当月月度绩效考核未启动考核,****公**向*发放当月绩效工资具有*理性。****公**按照双**定的基本工资标准,根据庄X当月出勤足额发放了工资,本院对****公**张*需支*庄X2023年11月工资的诉请,予以支*。综上,本院对庄X主张****公***2023年9月、2023年10月工资15425.58元*诉请不予支*;对****公**张*需向*X支*2023年6月工资1126.7元、2023年7月工资1050.2元、2023年8月工资1282.75元、2023年11月工资8281元*诉请,予以支*。
关**息日加班*。庄X未对该项**裁决结果提起诉讼,视为对该项**裁决结果的认可,本院予以确认。经*查,2023年6月25日系工作日,庄X当日系工作日出勤,****公**张*需支*该日的休息日加班*,有*实与法*依据,本院予以支*。
关***未休年*假本院认为,庄X于2023年11月29日提起劳*仲*,其主张****公***2022年**未休年*假工资未过仲*时*。****公**仲*庭审中明*表示庄X2022年*申*年*假,其应*向*X支*2022年1月27日至2022年10月24日期间应*未休年*假工资。
经*算,庄X上述期间应*未休年*假天数为3天。如前述,****公**需支*庄X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11月16日期间绩效工资扣款,庄X对仲*裁决认定的以2022年11月至2023年10月期间实发工资金*加上该期间个人社保、公*金*款之和*为计*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工资标准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故****公***向*X支*2022年1月27日至2022年10月24日期间应*未休年*假工资4003.5元[(167684.78元+6467.46元)÷12个月÷21.75天×3天×200%]。
关***补偿金。如前述,****公**据其**公**章*度向*X核发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的绩效工资,符*法*规定,系用人单*依法*使用人自主权*体现。庄X以****公**及时*额支*劳*报酬为由,解*双**间劳*关*,不符*劳*合同法*三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对****公**请无需支*庄X经*补偿金,予以支*。
据此,依照《职工带薪年*假条例》第五条,《中华*民共和***争议调解**法》第五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并案原告)成*XX**文XX**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原告(并案被告)庄X2022年1月27日至2022年10月24日期间应*未休年*假工资4003.5元;
二、被告(并案原告)成*XX**文XX**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告(并案被告)庄X出具离职证明;
三、被告(并案原告)成*XX**文XX**公**需支*原告(并案被告)庄X2023年6月工资1126.7元、2023年7月工资1050.2元、2023年8月工资1282.75元、2023年11月工资8281元、解*劳*合同经*补偿81405.45元、休息日加班*资1361.01元;
四、驳回原告(并案被告)庄X的全*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并案原告)成*XX**文XX**公**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10元,诉讼保全*1160元,由原告(并案被告)庄X负担1117元,由被告(并案原告)成*XX**文XX**公**担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川省成**中级人民法*;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川省成**中级人民法*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行义务的当事人应*依法*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申*执行后,人民法*依法*相**事人采取限制高*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罪的,依法*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