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女,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 42XXXXXXXXXXXXXXXXXXXX,住XXX省XXX市XX镇XXXXXXXX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XX,山东上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山东上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X,男,生于XX年X月XXX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住XXX省XX市XXX区XXX镇XXXXXXXX号。
原告陈XX与被告沈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于小额诉讼程序进行调解。
原告陈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购车款 38240元及利息(利息以3824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7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按照中国XX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前男女朋友关系。原告在2022年7月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双方约定车辆买卖价格及车款偿还方式。2022年10月20日原告将约定的车牌号为 XXXXXXX长安汽车过户给被告指定第三人名下。原告将车辆过户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分期款项,所有款项至今都未支付。为了维护原告利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沈XX下欠原告陈XX货款 37740 元,此款定于2023年12月30日前支付18240元,2024年4月30 日前支付10000元,在2024年6月30日前支付9500元;若被告XXXX若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原告XXX可就下余未付金额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二、若被告沈XX未按上述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则自愿向原告陈XXXX支付违约金 5000 元;
三、原告陈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 372元,由被告沈XX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后,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调解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