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省兰州市城关*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2025)甘 0102 民初 1910 号
2023 年 12 月 4 日,被告冶XX在工作过程*驾驶车*号为甘 AW9L36 号轻型 货车,沿兰州市城关*“东*市场”由东**倒车**在叉车* 作业的员工原告侧面相*,致原告受伤。2023 年 12 月 5 日兰州 市公**交通*察支*东*大队出具的道路*通*故认定书,认 定“当事人冶XX负全*责任,当事人杨XX无责任,” 同日3原告被送至甘*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23 年 12 月 13 日原告 因锁骨骨折在省人民医院进行了锁骨骨折切开复位手术,2023 年 12 月 19 日原告出院,出院诊断原告为“1.锁骨骨折,2.肋骨 骨折,3.脑震荡,4.头皮*肿……8.中央型房*隔缺损(卵圆孔 型)”。被告冶XX系被告兴XX**公**员工,被告兴XX**公* 系股东*康*XX的一人**有*责任**,被告冶XX在工作过程* 驾驶兴XX**公**车*造成*告受伤,该车*已在中国XX**公**保。综上所述,原告受伤 后*告仅为其垫付了在甘*省人民医院住院期间的部分医疗费, 除此之外再未赔偿其他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依 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中华*民 共和***公**》第六十三条及《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 一百二十二条诉至贵院,望贵院判如所请。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3 年 12 月 4 日,被告冶XX 驾驶车*号为甘 AW9L36 号轻型货车,沿兰州市城关*“东*市 场”由东**倒车*,与在叉车*作业的员工杨XX侧面相*, 致原告受伤、两车*损的交通*故。经*州市公**交通*察支 队东*大队认定,冶XX负全*责任,杨XX无责任。事故发生 后,原告被送至甘*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 1.锁骨骨折, 2.肋骨骨折,3.脑震荡,4.头皮*肿……8.中央型房*隔缺损(卵 圆孔*)。住院治疗 16 天。2025 年 1 月 14 日,被告前往武* 县人民医院取除骨折内固定装置,住院 3 天。后*院委托兰州大 学司**定所对杨XX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进行 鉴定,该所于 2024 年 12 月 10 日作出兰大(法)鉴(临)字第 [2024]C108 号司**定意见书,评定原告不构成*残,误工期 120 天、护理期 60 天、营养* 90 天。另查*,甘 AW9L36 号轻 型货车*被告中国XX**公** 保交强*、在中国XX**公** 保商*险。再查*,被告冶XX曾*甘*XX**公** 工,事故发生时*在执行工作任*。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成*害的,应*承担侵权*任。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交通*故认定书能* 证明,被告冶XX驾驶车*违反了《中华*民共和**路*通* 全*》有**定,致原告受伤的交通*故,并负全*责任。鉴于 案涉甘 AW9L36 号轻型货车*被告中国XX**公**保交强*,在中国XX**公**保商*险,故原告的各项*失应*由其在保险 范*内承担。超出部分,因事发时*执行工作任*,故应*由用 人单*甘*XX**公**担。 对于*告杨XX所主张*各项*失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 费:医疗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 诊断证明*相**据确定。交通*故发生后,杨XX用于*院治 疗的费*,属于*理支*,应*予以赔偿。根据原告提交的相* 医疗费*据及病历,甘*省人民医院及武**人民医院产生的费 用与原告的病情存在因果关*予以支*。卫*院费*无医嘱证 明、支*凭证无医疗费*票不予支*,剩余*疗费*算为 19741.05 元。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 1600 元*超 出法*规定予以支*。3、营养*:核算为 1800 元(20 元/天× 90 天)。4、护理费:无护理人员收入证明,护理费*照 2024 年**省道路*通*故人身损害赔偿居*服务、修理和*他服务 业年*均工资标准计*,核算为 10422 元(63402 元/365 天×60 天)。5、误工费: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明,对原告主张*农** 渔业人均工资计*误工费*以支*,核算为 26456.88 元(80473 元/365 天×120 天)。6、交通*: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 人员因就医及转院实际发生的费*计*,本院酌定为 440 元。7、 鉴定费:原告受伤,为维护其合法***伤残进行鉴定,支*费 用 2500 元,该部分费*应*由被告承担,原告该主张*由正当, 本院予以支*。8、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伤情未致残,不符*遭受“严*的人身伤害”,本院不予支*。综上,原告的各项* 失为医疗费 19741.05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1600 元、营养* 1800 元、护理费 10422 元、误工费 26456.88 元、交通* 440 元、鉴 定费 2500 元,合计 62959.93 元。扣除被告中国XX**公**经*付的医疗费 18000 元,剩余 44959.93 元,应*由被告中国*民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南 市**分公**担护理费 10422 元、误工费 26456.88 元、交通* 440 元,合计 37318.88 元。剩余*疗费 1741.05 元、住院伙食补助 费 1600 元、营养* 1800 元*被告在中国XX**公**保商*险承担。鉴定费 2500 元*被告XX**公**担。原告主张*该部分有*实及法*依 据,本院予以支*。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被告冶XX经*院 依法*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及相** 证据材料,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和*证的权*,应*其自行承 担相***后*。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一千一百六十 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千二百 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 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华*民共和** 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公**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通*故责任**保险范* 内支*原告杨XX护理费、误工费、交通*,合计 37318.88 元; 二、被告中国XX**公* 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内 支*原告杨XX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合计 5141.05元; 三、甘*XX**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 原告杨XX支*鉴定费 2500 元; 四、驳回原告杨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 《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 492 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XX承担 69 元,被告甘*XX**公**担 423 元。被告承担部分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上诉案 件受理费,上诉于**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在上诉期满*日 内未缴纳的,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员聪聪
法*助理王 娜
书 记 员 程**
二〇二五年*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