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省兰州市城关*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2024)甘 0102 民初 22786 号
裴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甘*XX自 1986 年 2 月至 2023 年 12 月存在劳*关*;2、判决被告甘*XX向*告支*经*补偿金 234000 元、XX**公***告支*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27 日经*补偿金 18000 元;3、判决甘*XX向*告支*赔偿金 468000 元、XX**公***告支*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27 日的赔偿金 36000元;4、判决被告甘*XX向*告赔偿原告的养*保险损失 648384元。事实和*由:原告于 1986 年 2 月入职甘*XX从*油漆*工作,2010 年**XX将原告调岗至现场施*管*岗位。原告自入职甘*XX起,一直接受其管*,遵守其各项*章*度,但甘*XX一直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合同,也从*为原告购买社会保险。原告在甘*XX任***工作了将近 40 年,甘*XX却在没有*原告商*的情况*,于 2023 年 12 月 27 日在甘*XX八**公**信群中发布了《XX**公****聘人员解*的通*》的红*文*后,便将原告辞退。原告于 2024 年 7 月 29 日向**省劳*仲*委员会申*劳*仲*,甘*省劳*仲*委员会于2024 年 11 月 4 日向*告送达了甘**仲*字【2024】第 290 号仲*裁决书,驳回了原告的仲*请求。因原告与XX**公*** 2021 年 1 月 1 日签订聘用人员协议书,原告为维护其合法**,遂提起本案诉讼。
甘*XX辩称,1、原告与甘*XX之间不存在劳*关*。2、根据原告与XX**公* 2021 年 1 月 1 日签订的聘用人员协议书可知,即便在 2021 年 1 月 1 日之前原告与甘*XX存在劳*关*,也已经*过仲*时*。3、原告的第二、三项*讼请求相*矛盾;且原告并非甘*XX的员工,甘*XX并不存在违法**劳*合同的情形。4、原告与甘*XX之间不存在劳*关*,故其要求支*养*保险损失无法*依据;且根据劳*争议司***一的相**定,养*保险损失赔偿前提为社保部门无法*缴、补缴,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供相**据证明**保险无法*缴、补缴,且该损失数额系其单**算,故请求驳回原告对甘*XX的诉讼请求。XX**公**称,因原告请求未经*仲*前置程*,且两项**XX**公**请求原告并未说明*甘*XX是否存在重合。2021 年 1 月 1 日,原告与XX**公**订聘用人员协议,原告与甘*XX之间不存在劳*关*,且原告要求支*经*补偿或赔偿无事实与法*依据。当事人向*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证。裴XX向*院提交的工会会员证、微信聊天记录、荣*证书、工资流水、收入纳税证明、仲*裁决书、送达回执以及被告甘*XX、XX**公**交的劳*派遣协议、工资代发委托书、聘用人员协议书、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真实、合法,能*反映和*明*案相**实,本院对上述证据及证据本身反映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双**事人的陈*及本院审查*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裴XX自述其 1986 年 2 月即入职被告甘*XX开始工作,起初从*油漆*工作,后*甘*XX下属的甘*XX八**公***项*管*工作。裴XX提交的《工会会员证》载明*XX职业为工人,出生日期为 1964.2 月,入会日期为 1992 年,发证单*为甘*省第七建设工程**公**会。裴XX提交的 1992 年*、1993 年*、1999 年*荣*证书落款处为“甘*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并盖***,2013 年*、2018 年*荣*证书落款处为“甘*XX**公****公***工”并盖*“中共甘*XX**公****公***委员会”“甘*XX**公*”“甘*XX**公****公**会委员会”公*。原告提交的 2012 年 1 月至 2024 年 3 月的银行流水**显示其 2019 年 7 月至 2021 年 10 月期间的工资由甘*XX发放,摘要均为“代发工资”,2023 年 10 月、11 月及 2024 年 2 月甘*XX均向*告转账 5970 元,摘要为代发其他款项;原告提交的剩余*行流水*未显示交易**户名称,但原告的收入纳税明*截图显示自 2019 年 1 月至 2024 年 2 月,原告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均为甘*XX。2021 年 1 月 1 日,甘*XX下属的八**公**XX**公**订《劳*派遣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乙方(XX**公*)根据甲方(甘*XX八**公*)要求向*方*遣劳*者,甲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被派遣劳*者工作,派遣流程*乙方*据甲方*求,向*方**招聘或双**合招聘派遣人员择优录用;甲方
确定接受的派遣人员后,乙方**作书面的《派遣费*明*表》交甲方*认,作为乙方**方*遣人员缴纳各项*险的依据。该协议书还约定双**权**义务、派遣费*标准及支*、违约责任*内容。同日,甘*XX八**公**与XX**公**订《工资代发委托书》,载明:“为保证及时、便捷地发放我**公**甘*XX**公****公**遣人员的工资,经*商,我**公**托用工单*XX**公**双**在劳*派遣协议期间,代发我**公**遣人员的工资、代扣代缴此部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并承担因个人所得税逾期未缴、少缴或迟缴而产生的所有*任”。与此同时,原告与XX**公** 2021 年 1 月 1 日签署《聘用人员协议书》,约定:甲方(XX**公*)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乙方(裴XX)在XX**公***施*员工作;聘用期限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其中试用期12 个月;本协议执行期满*日,聘用协议自行终*。该协议还约定了协议的终*与解*等事项,却并未约定裴XX试用期及试用期后*劳*报酬金*。裴XX签订该《聘用人员协议书》后,继续在甘*XX八**公**岗位工作,期满**再未与民生人力公
司*新签署协议。2023 年 12 月 27 日,甘*XX八**公**其工作微信群中发布了《XX**公****聘人员解*的通*》,载明:“目前,建筑行业前景*现下行态势,为落实七建**公****度及会议精神,结合企业生产经*实际,本着为职工负责的原则,经 2023 年 12 月 25 日领导班*会议研究决定,自 2023 年12 月 25 日起八**公**有*聘人员不再聘任,请相**员配合各部室、项*部做好交接工作。”该通*落款日期为 2023 年 12 月26 日,并加盖“甘*XX**公****公*”公*。裴XX看到该通*后,便再未上班,甘*XX也再未通*其上班。原告离职前 12 个月的平*工资为 6000 元/月。2024 年 7 月 29 日,原告裴XX作为申*人向**省XX提请劳*仲*,请求:一、确认裴XX与甘*XX自 1986 年 2 月至 2023 年 12 月期间存在劳*关*;二、甘*XX向*XX支*经*补偿 234000 元;三、甘*XX向*XX支*赔偿金 468000 元;四、甘*XX赔偿裴XX养*保险损失 648384 元。甘*省XX于 2024 年 10 月20 日作出甘**仲*字[2024]第 290 号仲*裁决书,裁决驳回裴XX的仲*请求。裴XX不服该仲*裁决,向*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用人单*与劳*者已签署劳*合同或形成*实劳
动关*且未与劳*者解*或终*劳*关*的情况*,让劳*者与指定的劳*派遣机构签订劳*合同,再派遣回用人单*从*原工作的,系规避法*的逆向*遣行为,用人单*仍应*担用工主体的法*责任。本案中,裴XX提交的 2019 年 7 月起的银行流水*示原告的工资由甘*XX发放,且收入纳税明*亦显示 2019年 1 月至 2024 年 2 月原告的工资薪金*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为甘*XX。被告甘*XX虽主张*部分工资为代发,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际应*工资的主体,故应*认定甘*XX在与XX**公**订《劳*派遣协议书》以及裴XX与XX**公**订《聘用人员协议书》之前,原告裴XX与甘*XX已形成*实劳*关*,且未履行法*的解*或终*劳*关*的程*。在此基础上,甘*XX与XX**公**署《劳*派遣协议书》并要求裴XX与XX**公**署《聘用人员协议书》后*续在原岗位工作的行为系利*劳*派遣的用工模式掩盖*实的劳*关*,以规避其应*承担的法*责任。此类虚假的劳*派遣行为侵犯劳*者合法**,故裴XX与XX**公**订的《聘用人员协议书》应*认定为无效,甘*XX仍应*承担用工主体的法*责任。关**告要求确认与甘*XX自 1986 年 2 月至 2023 年 12月存在劳*关*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并未提交 1986 年 2 月至 1992年*与甘*XX存在劳*关*的证据,故对此期间内的劳*关*本院不予确认。而原告提交的《工会会员证》显示原告入会时*为 1992 年,原告提交的荣*证书、证人王XX证言亦能*与之相*印*,证明*告与甘*XX之间于 1992 年*建立起事实劳*关*。至于**关*的终*时*,原告主张*于 2023 年 12 月27 日被辞退,被告甘*XX亦表示 2023 年 12 月 27 日后*告停止向**XX提供劳*,故本院对于*告主张**关*于 2023年 12 月 27 日终*的主张*以采纳。综上,本院确认原告裴XX
与被告甘*XX之间于 1992 年* 2023 年 12 月 27 日间存在劳*关*。关**告要求XX**公***支*经*补偿金、赔偿金*诉讼请求,因原告与XX**公**间的《聘用人员协议书》无效,且原告与XX**公**间实际并不存在劳*关*,故对原告的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关**告要求被告甘*XX向*支*经*补偿金*赔偿金*诉讼请求。首先,《中华*民共和***合同法*施*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违反劳*合同法*规定解*或终*劳*合同,依照劳*合同法*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了赔偿金*,不再支*经*补偿。赔偿金*计*年*自用工之日起计*。”由此可见,赔偿金*经*补偿金*能*并主张。其次,甘*XX八**公**布《XX**公****聘人员解*的通*》后,原告即再未上班,也未要求甘*XX为其安*工作岗位,因此甘*XX与原告之间实际属于*商*致解*劳*关*。根据《中华*民共和***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甘*XX应**告支*经*补偿 192000 元(6000×32=192000)。最后,因原告与甘*XX属于*商*致解*劳*合同,原告要求甘*XX支*违法**劳*合同赔偿金***据。综上,本院对原告要求甘*XX支*经*补偿金 234000 元*请求予以部分支
持,对原告要求甘*XX支*赔偿金*诉讼请求不予支*。关**告要求甘*XX支*养*保险损失的诉讼请求。根据《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问 题 的 解 释(一)》第一条第五项*定,劳*者以用人单*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机构不能*办导致其无法*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属于**争议,人民法*应*受理。由此可见,劳*者向*人单*主张*偿社会保险损失的前提是用人单*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机构不能*办导致劳*者无法*受社会保险待遇。本案中,虽然甘*XX未给原告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社会保险手续已经*法*办;且原告按照《甘*省人力资源和*会保障厅、甘*省财政厅关* 2024 年*整退休人员基本养*金*通*》计*其养*保险损失也无法*依据,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求不予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民共和***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民共和***合同法*施*例》第二十五条、《最高*民法*关**理劳*争议案件适用法*问题的解*(一)》第一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裴XX与甘*XX**公** 1992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27 日期间存在劳*关*;二、甘*XX**公***判决发生法*效力之 日 起 十 五日 内 向 裴XX 支 付 解 除 劳 动 合 同的 经* 补 偿192000 元;三、驳回裴XX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甘*XX**公**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
审 判 长 祝 静
人民陪审员 毛XX
人民陪审员 周*颖
二〇二五年*月三十一日
法* 助理 白**
书 记 员 黄 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