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X诉侯X、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侯X认为,刘X与侯X共同经营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但二人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刘X认为与侯X不是共同经营的关系,而是借贷的关系,双方各执一词。之后,刘X向法院起诉要求侯X偿还借款,形成此案。
原告刘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537799.98元;2.依法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537799.9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3.本案诉讼费用等其他相关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侯X系朋友关系,被告天津某商贸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20年1月开始陆续借给被告天津某商贸公司款项共537799.98元,钱款打入了二被告账户。被告侯X系被告天津某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与天津某商贸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未予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
办案经过
本案一审当事人委托了其他律师,结果败诉。当事人拿着一审判决找到我,我经过严密的法律分析,判断该案件具备二审胜X可能。在我的代理下,本案二审成功发回重审,重审后我方胜X。
本案的难点在于,刘X和侯X对双方到底属于什么法律关系没有任何的书面约定,双方又各执一词,一审其他律师代理下败诉了,二审翻案更加困难,需要组织更多的有效证据。最终我对双方所有的财务流转进行了详细梳理,从法律规定和事实上逐个分析每笔转账都不属于借款,都是用于双方共同经营,法院也采纳了我的意见。
案件结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X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元,保全费3***元,共计1****元,由原告刘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