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4 民特957 号
1.案件当事人信息:申*人张XX,1970 年 11 月 28 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被申*人北京XX**公*,住所地北京市XX,法*代表人梁xx。
2.案件背景:xx**公**xxxx**公***订《技术开发合同》,xxxx**公**按约支*服务费,xx**公***仲*。2018 年 12 月,张XX受让xxxx**公**权,2019 年 8 月xxxx**公**销。后xx**公**张XX为被申*人重新仲*,北京仲*委员会于 2023 年 4 月 14 日作出裁决,要求张XX赔偿xx**公**术开发服务费*失、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承担仲*费。
3.双**张:
1.张XX:申*撤销仲*裁决,理由包*送达裁决书程*不合法、弟弟张XX盗用其身份证注册**公**其损失、自己 1988 年*精神分裂症丧失劳*能*不具备经*管*能*、xx**公**瞒足以影响公*裁决的证据。
XXX**公*:张XX的申*无事实及法*依据,送达程*合法,张XX称弟弟盗用身份证不可信,其残疾证无法*实真实性且已过期,**公**存在隐瞒证据情况,请求驳回张XX的申*。
3.法*审查:法*向*京市朝阳*市场监督**局核实股权*让及**公**销等事实,朝阳*监局回复相**记材料齐**规,并提供了张XX的身份认证信息及手持身份证图片。法*多次向*XX释明*审查《中华*民共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事项,要求其明*具体事由,但张XX表示说不清。
4.裁定结果:张XX无法*确说明**撤销仲*裁决的具体合法*由,列明*个别*由不具备实质审查*件,法*驳回张XX的申*,申*费 400 元*张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