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4 民特957 号
1.案件当事人信息:申请人张XX,1970 年 11 月 28 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申请人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梁XX。
2.案件背景:xx公司与xxxx公司曾签订《技术开发合同》,xxxx公司未按约支付服务费,xx公司申请仲裁。2018 年 12 月,张XX受让xxxx公司股权,2019 年 8 月xxxx公司注销。后xx公司以张XX为被申请人重新仲裁,北京仲裁委员会于 2023 年 4 月 14 日作出裁决,要求张XX赔偿xx公司技术开发服务费损失、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承担仲裁费。
3.双方主张:
1.张XX: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包括送达裁决书程序不合法、弟弟张XX盗用其身份证注册公司致其损失、自己 1988 年患精神分裂症丧失劳动能力不具备经营管理能力、xx公司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XXX公司:张XX的申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送达程序合法,张XX称弟弟盗用身份证不可信,其残疾证无法证实真实性且已过期,公司不存在隐瞒证据情况,请求驳回张XX的申请。
3.法院审查:法院向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股权转让及公司注销等事实,朝阳市监局回复相关登记材料齐全合规,并提供了张XX的身份认证信息及手持身份证图片。法院多次向张XX释明仅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事项,要求其明确具体事由,但张XX表示说不清。
4.裁定结果:张XX无法准确说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具体合法事由,列明的个别事由不具备实质审查条件,法院驳回张XX的申请,申请费 400 元由张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