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x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5)粤0514民初XXX号
原告:XXX,男,XXX年XXX月X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深圳XX律师。
被告:XXX,女,XXX年XXX月X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XXX,公民身份号码 XXX
原告XXX与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准原、被告离婚;2. 判令由原告抚养婚生女儿XXX,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2200元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
议:
一、原告xxx与被告x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儿xxx由被告xxx负责抚养,由原告xxx向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孩子长大成年后跟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原告有权探望由被告负责抚养的女儿;原告可探望女儿,探望的地点及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
四、原、被告双方确认夫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
五、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x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