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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胜诉|垫付装修款+转账清晰认定,6万元借款本息全支持

  • 综合类型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湖北定盘星律师...律师
通过“合同条款解释+证据链构建+法律关系切割”三重策略,成功将复杂的“垫付出资”争议转化为明确的民间借贷纠纷,同时精准应对对方的每一项抗辩,确保法院认定“借款关系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违约责任明确”。最终实现本金、违约金、律师费、逾期利息的全面支持,驳回对方反诉,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诉讼中“事实梳理”与“法律适用”的专业价值。

案件详情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鄂12民终17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夏X,男,199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湖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贺XX,女,200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湖北XX律师。
上诉人夏XX与被上诉人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2024)鄂1281民初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夏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夏X偿还借款1.4万元,贺XX向夏X支付违约金5000元、律师费5000元。事实和理由:夏X、贺XX、敬XX三人合伙经营棋牌室,贺XX向其父亲贺XX转账4.6万元是合伙投资款,并非为夏X垫付的款项,且夏X在棋牌室装修前已经全部出资。
贺XX辩称,夏X、敬XX合伙经营棋牌室,当时贺XX与敬XX是情侣关系。棋牌室由贺XX的父亲贺XX装修,费用约10万元,贺XX垫付了装修款,经结算,夏X确认应承担4.6万元,后又借款1.5万元。
贺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夏X支付借款本金6万元及逾期利息;2.判令夏X支付违约金5000元、律师费5000元、差旅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贺XX与夏X于2022年8月3日签订了《借款协议书》,协议约定:夏X向贺XX借款61000元,期限一年,贺XX以垫付的形式借给夏X46000元,以微信转账的形式借给夏X15000元,若贺XX未按时支付借款或夏X未按时还款,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且借款人愿承担出借人通过诉讼等方式追讨借款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合同最后还载明,借款由出借人贺XX以垫付和微信交付借款人,借款人实际收到上述款项。协议签订后,贺XX于2022年8月3日通过微信向夏X转账15000元。另外,贺XX在借款协议签订前,于2022年5月22日至2022年7月7日期间通过微信分六次向案外人贺XX转账共计46000元。根据夏X提供的贺XX、夏X、敬XX、贺XX四人微信聊天录屏,2022年5月27日,贺XX、夏X、案外人贺XX、敬XX建立四人微信群“一江璟城门面装修”,群内四人沟通的信息主要与门面装修施工有关。根据夏X提供的贺XX、夏X、敬XX三人微信聊天录屏,在2022年5月17日至5月23日期间,贺XX、夏X、敬XX在该三人微信群中沟通棋牌室名字、门头招牌、棋牌室LOGO等问题。贺XX通过微信向夏X催款,夏X回复的内容大致为“你这6万放在银行存死期一年顶多1800这5000的违约金已经是几倍了”“我问律师,对于暂时无力偿还的,可以协商延期或者分期,处于朋友的方面,我真的尽力想办法还你这个钱,我也说了这5000违约金你同意我也会还进去,而且我暂时没有”“我也说了先给一部分,你也得看我有没有啊,主要不是我的,现在我开始按月还你,我也不当老赖”“所以我说了,我尽力去还,每个月按时,你同意违约金我认了,还能怎么办”。后夏X偿还1000元。另查明,贺XX为本案聘请律师已支出律师费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能否将贺XX向案外人贺XX微信转账46000元的事实认定为夏X向贺XX的借款。根据夏X提供的两段微信聊天录屏可知贺XX、夏X、案外人敬XX在2022年中下旬期间合伙经营棋牌室,案外人贺XX(系贺XX的父亲)则是实际负责门店装修的人员。贺XX与夏X签订的《借款协议书》上明确载明“贺XX以垫付的形式借给夏X46000元,以微信转账的形式借给贺XX15000元”,贺XX于2022年8月3日通过微信向夏X转账15000元,贺XX在借款协议签订前,于2022年5月22日至2022年7月7日期间已向案外人贺XX转账共计46000元,向案外人贺XX转账的时间段与微信聊天录屏中沟通门面装修的时间段很近且有重合的部分。贺XX通过微信向夏X催款,夏X多次回复的内容仅对6万左右借款的违约金及偿还期限有异议,并未表达出对6万左右借款本金的金额有任何不认同的地方。综上可推知,贺XX、夏X、案外人敬XX在2022年中下旬期间合伙经营棋牌室,经贺XX、夏X协商一致,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书》,某某店装修的贺XX支付的装修款46000元视为夏X的出资款,由贺XX垫付,夏X需向贺XX偿还。贺XX已按《借款协议书》的约定以垫付的形式支付46000元借款,以微信转账的形式支付了15000元借款,且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书》中也明确载明“借款人以实际收到上述款项”的内容,证明贺XX已实际向夏X支付了借款61000元,不存在违约。但夏X未按约偿还欠款构成违约,且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并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贺XX有权要求夏X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并按约支付违约金5000元,同时承担贺XX为追讨借款所支付的必要的律师费。因双方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贺XX还有权要求夏X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利息。由于贺XX并未违约,对于夏X提出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一、夏X向贺XX偿还剩余借款本金60000元;二、夏X向贺XX支付违约金5000元;三、夏X以6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55%的标准向贺XX支付自2023年8月4日起至上述借款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四、夏X向贺XX支付贺XX因聘请律师支出的必要费用5000元;五、驳回夏X的全部反诉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夏X承担。反诉费50元,由夏X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夏X申请证人敬XX出庭作证,并提交微信支付明细、微信聊天截图,贺XX提交微信支付明细、微信聊天截图。本院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质证。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借款关系是否成立以及欠款数额的问题。关于借款关系和数额的问题,夏X在一审庭审中表示借款6.1万元是其真实意思,只是辩解仅收到1.5万元借款,但二审过程中,夏X称出具该借条是为了安抚贺XX的父亲,两次陈述存在矛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夏X在二审中的上述陈述并无证据予以印证,应采信其一审中的陈述,故借款6.1万元是夏X的真实意思表示。结合借款协议书所载内容,贺XX以垫付的形式将资金借给夏X4.6万元,以微信转账的形式借给夏X1.5万元,合计6.1万元。借款由出借人贺XX以垫付和微信交付借款人,借款人已实际收到上述借款。夏X在借款协议上签名,代表其认可上述内容,贺XX垫付的4.6万元加上转账1.5万元均为借款。关于借款资金来源的问题,夏X二审中提交敬XX与贺XX之间的转账记录,主张贺XX向贺XX支付的装修款来源于敬XX,属于合伙投资款。转账时贺XX与敬XX是情侣关系,其二人之间的转账并不影响贺XX债权的形成。夏X主张其已履行全部合伙出资义务,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且即使其出资到位,亦不影响本案的借款关系。
综上所述,夏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夏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何云泽
审判员  沈 娟
审判员  纪利军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毛XX


  • 2024-09-25
  •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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