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鄂0112民初5559号
原告:钱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湖北XX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魏XX。
原告钱XX诉被告魏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XX独任审理,于2024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XX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赵XX,被告魏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钱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34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利息暂计238906.67元(以34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6日以约定的月利息2%计算至实际利息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3月4日,金额=340000×2%×12×1054÷360=238906.67元);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350000元,2019年1月31日由原告姐姐向被告转账300000元,2020年11月5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50000元。2021年4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示借条,载明今借到钱XX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约定利息2分,借款人魏XX签字并按手印。但随后被告入狱,尚未归还欠款,原告遂催告被告女婿还款。2021年11月13日被告女婿代为还款10000元,后经原告催告,未归还剩余款项。综上,原告与被告借贷关系成立,原告认为被告逾期不还款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魏XX辩称,钱是我借的350000元,还了10000元。我和原告是在恒大认识的,因为工程项目出事,我的钱全部在恒大压着,欠钱XX的本金340000元我会还的。利息此前一直付过付到打条子那天。利息支付我私下和钱XX沟通。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
以上查明事实,有借条、银行转账凭证、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明细和当事人自认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还款;原、被告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标准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魏XX支付原告钱XX借款本金340000元及利息(以欠款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标准,自2021年4月1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钱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94元,由被告魏XX负担4350元,原告钱XX负担4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李XX
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钱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