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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万借款胜诉!无借条也能追?转账记录+催告记录成关键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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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定盘星律师...律师
通过证据精细化梳理(区分转账与现金证据效力)、法律适用精准化(利息计算依据司法解释)、诉讼策略务实化(放弃证据不足的现金主张,聚焦可支持部分),最终帮助原告在无书面借条的情况下,仅凭转账记录和法律规定,实现56400元本金及合法利息的胜诉,规避了因证据瑕疵导致的败诉风险,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鄂0116民初14329号
原告:李X。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赵XX(实习),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杨X。
原告李X与被告杨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丁发生独任审判,于2024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赵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824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386.94元(以82400元为基数,按照2023年8月中国某某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的标准,从2023年8月10日起算,暂计算至2023年9月27日,最终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公式:82400×3.45%÷360×49=386.94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李X与被告杨X系朋友关系,被告从事工地包工头工作。2022年12月,被告因资金周转问题无法支付工人工资,于是向原告借钱,原告出于信任,向被告通过银行转账30000元、微信转账26400元、线下取款26000元。双方未签订借条,未约定还款时间。2023年8月9日,原告因生病用钱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多次以各种理由拖延哄骗原告,直至被告将原告微信好友删除、短信拒回。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杨X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X与被告杨X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后杨X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李X借款。2022年12月6日至2023年2月16日期间,李X通过微信向杨X转账9笔,共计26400元;2022年12月21日,李X通过银行向杨X转账30000元。以上款项共计56400元。
其中,9笔微信转账具体明细如下:
1、2022年12月6日,11000元;
2、2022年12月7日,2000元;
3、2022年12月8日,1000元;
4、2022年12月9日,3000元;
5、2022年12月10日,4000元;
6、2022年12月21日,300元;
7、2023年1月5日,4000元;
8、2023年1月13日,1000元;
9、2023年2月16日,100元。
另外,原告自述向被告出借现金26000元,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引发诉争。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微信录音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李X向被告杨X出借款项,有转账记录证明,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现被告未能依约还款,应当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
关于借款本金。原告主张其另向被告出借现金26000元,其仅提交银行卡取现流水,但并无借条或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证实该笔借款实际发生,故对该部分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李XX向本院提交的微信语音电话录音中杨X陈述愿意退还押金75000元,该录音不能证明该笔款项与本案借款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依法不予认可,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故被告杨X应向原告李X偿还借款本金56400元。
关于借款利息,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原告主张按2023年8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自第一次催告还款时间(2023年8月9日)之次日即2023年8月10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杨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全部答辩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裁判。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X偿还借款本金56400元;
二、被告杨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X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该利息以56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自2023年8月10日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李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0元,公告费400元,以上两项共计2270元,由被告杨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丁发生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汪XX
书 记 员 鲁XX


  • 2024-04-28
  •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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