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XX公司、陈XX甲与四川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3)川19民终1073号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9民终10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
法定代表人:陈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四川XX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X甲,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四川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川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
法定代表人:钟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四川XX律师。
原审第三人:四川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
法定代表人:王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四川XX律师。
原审第三人:巴中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中市。
法定代表人:黎XX。
上诉人四川省XX公司、陈XX甲与被上诉人四川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四川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巴中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23)川1902民初2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23)川1902民初26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省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999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陈XX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91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侯 斌
审判员 孙 涛
审判员 黎 明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XX
书记员 漆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