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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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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四川省XX公司、陈XX甲与四川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3)川19民终1073号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9民终10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

法定代表人:陈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四川XX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X甲,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四川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川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

法定代表人:钟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四川XX律师。

原审第三人:四川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

法定代表人:王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四川XX律师。

原审第三人:巴中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中市。

法定代表人:黎XX。

上诉人四川省XX公司、陈XX甲与被上诉人四川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四川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巴中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23)川1902民初2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23)川1902民初26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省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999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陈XX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91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侯 斌

审判员  孙 涛

审判员  黎 明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XX

书记员  漆XX


  • 202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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