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拒赔
2017年2月,原告张XX投保某保险公司防癌疾病保险及附加防癌两全保险,保额各20万元,覆盖癌症确诊、
康复等责任。
2025年1月,张XX确诊乳腺浸润性癌(符合合同定义的"特定癌症"),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通过
单方终止合同、限缩条款效力规避赔付责任,仅退还张XX保费并终止合同。
张XX认为保险公司未履行赔付义务,遂委托广东XX律师团队提起诉讼,要求支付癌症确诊
金、额外给付金、康复金等合计30万元,并豁免后续保费。
委托广东XX (XXX)
面对保险公司的强硬拒赔,张XX陷入绝望。保险公司声称张XX确诊癌症后,合同已终止,因此无需继续履
行赔付义务。调解书中提到,保险公司不仅拒绝支付保险金,还单方终止了保险合同(包括主险和附加险)。
保险公司法务团队的专业性更让她感到“普通人根本无力对抗”,厚厚的保险合同和晦涩的医学术语,让她对
维权几乎失去信心。
就在张XX准备放弃时,朋友推荐了专注保险拒赔又全国接案的广东XX,XXX
在线上咨询中一针见血地指出:未对"癌症康复金累计以保额为限""豁免保费需书面申请"等限制性条款进行显
著提示,违反《保险法》第十七条。同时,炳瑞团队提出癌症确诊后未依约豁免保费,构成根本违约。这让张
女士重燃希望。
炳瑞律师团队采用风险代理模式,未成功不收费,差旅费用由律所预先垫付,委托人只需承担诉讼相关费用,极大减轻了委托人的经济压力。此外,广东XX在广东深圳、惠州等地均有同类胜诉案例,专业能力备受信赖。
最终,周XX委托律所代理此案,向法院主张保险公司支付30万元保险金。
XXX律师观点
保险公司未对“癌症康复金累计以保额为限”“豁免保费需书面申请”等关键条款履行《保险法》第十七条规
定的显著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导致相关条款因格式化免责而无效。其单方终止合同的行为不仅违背合同约定
,更构成《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根本违约——癌症作为合同明确承保的“特定癌症”,确诊后保险
公司无权以“合同终止”为由逃避赔付责任。
调解方案中,原告通过退还部分保费修正前期争议,同时要求保险公司支付27.4万元保险金并豁免后续保费,
既平衡了双方利益,也通过分期履行条款与违约责任的设置,确保了执行可行性,最终实现“条款无效认定”
与“核心赔付保障”的双重突破。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未对“癌症康复金累计限额”“豁免保费程序”等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相关格式条款无
效,判决其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利息损失,既保障了原告获得赔付的核心权益,也对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
的行为形成司法约束,彰显对投保人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的保护。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如下: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XX支付癌症确
诊保险金18万元、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5.4万元、首次癌症康复保险金4万元,合计27.4万元;保险公司需
豁免原告张XX2025年1月4日后的主险(国寿防癌疾病保险)保险费,且该主险合同继续有效,原告生存至
癌症确诊日年对应日时,被告仍须按合同约定继续支付癌症康复保险金;保险公司应以27.4万元为基数,自
2025年1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
准向原告支付利息。
未来XXX将继续带领广东XX对不合理拒赔说“不”,坚决捍卫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